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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及附加


科目用法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2.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 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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