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资产评估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PublicVal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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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


考试简介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资产评估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PublicValuer
  1995年10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科试卷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主、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资产评估》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4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在省辖市以上的城市设立考点。
  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确定:9月4-5日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报名时间
  一般在当年的4月至5月报名。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时间
  一般在每年9月的第一个周末。
  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确定:9月4-5日,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9月4日上午 8:30—11:00经济法

下午 1:00—3:30财务会计

下午 4:30—7:0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5日上午 9:00—11: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 2:00—5:00资产评估

  注:从2010年起,将原来的两天半的考试日程安排调整为两天,各科目考试时长不变,但次序有变化,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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