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
年金的简介
年金,国外叫annuity,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时间内一系列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年金额是指每次发生收支的金额。年金期间是指相邻两次年金额间隔时间,年金时期是指整个年金收支的持续期,一般有若干个期间。参与年金计划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安排,而提供年金合同的金融机构一般为保险公司和国库券等,比如你购买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参与年金合同。年金终值包括各年存入的本金相加以及各年存入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但是,由于这些本金存入的时间不同,所以所产生的利息也不相同。年金的分类
年金按其每次收付款项发生的时点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年金(后付年金)、即付年金(先付年金,预付年金)、递延年金(延期年金)、永续年金等类型。
1、普通年金
普通年金是指从第一期起,在一定时期内每期期末等额收付的系列款项,又称为后付年金。
2、即付年金
即付年金是指从第一期起,在一定时期内每期期初等额收付的系列款项,又称先付年金。即付年金与普通年金的区别仅在于付款时间的不同。
3、递延年金
递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收付款发生时间与第一期无关,而是隔若干期(m)后才开始发生的系列等额收付款项。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
4、永续年金
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等额收付的特种年金。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即期限趋于无穷的普通年金。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的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的好处
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年金是未来消费,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1、建立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3、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
企业年金漫画
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年金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4、建立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可将年金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加企业福利的问题。
第一阶段为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
第二阶段为领取期间,将保险储蓄转换为养老金。个人收入一生均匀化可使企业福利最大化。假设企业给其员工一生的福利费用总额一定,其员工建立的年金由于权益归属或权益实现的原因,在年金领取之前是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根据现行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缴办法来看,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在年金领取时征收。如果市场利率与资金增值率相同,现值相同的资金分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最后的终值必然相等。但由于退休后总收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年金收入)相对下降,从总量上看,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税金。计算的公式
普通年金终值:F=A[(1+i)^n-1]/i 或:A(F/A,i,n)
普通年金现值:P=A{[1-(1+i)^-n]/i} 或:A(P/A,i,n)
即付年金的终值:F=A{[(1+i)^(n+1)-1]/i -1}或:A[(F/A,i,n+1)-1]
即付年金的现值:P=A{[1-(1+i)^-(n+1)]/i+1} 或:A[(P/A,i,n-1)+1]
递延年金现值:
第一种方法:P=A{[1-(1+i)^-n]/i-[1-(1+i)^-s]/i}
或:A[(P/A,i,n)-(P/A,i,s)]
第二种方法:P=A{[1-(1+i)^-(n-s)]/i*[(1+i)^-s]}
或:A[(P/A,i,n-s)*(P/F,i,s)]
永续年金现值:P=A/i
A 代表年金
i 代表利率
n 代表计息期数投资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历史进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近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截至2006年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高达9.25万亿元。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2007年2月28日,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投资的限制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一)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存在的风险
中国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年金,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其中,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年金的管理流程是十分必要的。
风险识别
年金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很多,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根植于年金的治理结构之中。联想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启动仪式
在“信托———委托”关系链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项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与否,所以信用风险是进行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而信用风险最终表现形式是违约。
投资风险是指在对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造成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投资收益低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在年金的运作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一旦投资失败将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年金计划的失败,而且投资风险是和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投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信用风险。
年金的风险管理策略
年金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与风险管理有关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的运作效率是影响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1、信用风险管理。政府应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年金的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人员素质、资信水平、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排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
2、投资风险管理。明确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行为,直接进行风险回避。例如,规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对年金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做出规定,限制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这类规定是一种损失抑制措施。
3、综合性风险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
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流程图
计报告;(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具备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履行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5、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6、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企业年金与传统养老保险的区别
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采取的运作模式是信托模式,主要依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企业年金缴费流程图
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传统的养老保险是保险契约模式,主要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投保手续,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成为保险资金,并形成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制约机制
(1)企业年金是一种“钱”“权”分离的制度,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主体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从制度上,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机构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2)企业年金运作中要求各管理机构间互相监督和制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规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要求: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因此,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对企业年金的安全性有充分的保证。
传统的补充养老保险:
(1)传统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传统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内部制度监督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督。
资产独立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此,从制度上充分的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独立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年金基金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也是其独立性的一个体现。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归保险公司所有,成为保险公司的固有资产,形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产负债。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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