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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重估价


固定资产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价格计价,此后不作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3年发布的第16号准则《固定资产》提出了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1)重估的依据是现行市场价值,重估价由有资格专业人员进行。
  (2)重估价的增值部分列为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一个单独的项目(假定为“重估价准备”),不确认收益;如果重估价低于账面净值,其差额首先冲减生估价准备,不足部分则作为当期损失。如果某一项固定资产以前估价净损失已作为费用,则以后的估价增值部分应作为收益处理,但不得超过以前估价的损失。
  (3)固定资产重估价后,应当调整累计折旧。如果按照市价对建筑物进行重估,将其累计折旧和与其等额的固定资产原值冲销,再将重 增值部分加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是根据物价指数重估固定资产,则应当对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均作调整,使调整拍的固定资产重估价等于其原值减累计折旧。
  (4)折旧额应当根据生估后的价值计算。重估减值时,已经将损失计入当期损失,折旧额即以较低的固定资产重估价为基础。重估增值时,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作为当期费用,而是直接作为利润。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3月发布了根据SFAS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长期资产清理会计》,认为,当一项长期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非贴现、无利息费用)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应确认减值损失。估计减值损失的条件
  (1)资产的市场价值发生重大下跌;
  (2)资产的使用程序或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资产的实物形态发生重大变化;
  (3)影响价值的商业环境或法律因素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者管制当局采取不利的行动或作出不利的评价;
  (4)累计成本大大高于原先期望取得或建造的;
  (5)当期及过去的经营损失或现金流量损失或预测表明,持续损失与一项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相联系。固定资产重估价的会计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则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恢复。减值损失按照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公允价值是自愿双方在现行交易中买卖资产的金额,而不是强买强或清算出售。收的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标志,应当作为计量的基础。如果无法得到标价,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当以物定环境可获得的 最佳信息为基础,应当考虑同类资产的价格和估价方法的结果估价方法包括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贴现率含风险因素)、期权定价模型、期权调整扩展模型、矩阵定价和基本分析。
  减值确认后,减少的账面价值应当作为资产新的成本,并在剩余的使用内计提折旧。
  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作为税前的持续营业收入,如果所编报的损益表包含“营业利润”项目,则必须包括减值损失。确认减值损失的主体应当年吧下内容:
  (1)说明减值资产及发生减值的条件和事实;
  (2)减值损失的金额和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
  (3)如果减值损失未在损益表中单独反映或未在括号中说明,则说明减值损失的分类方法;
  (4)减值对分部业务的影响
  我国企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参见“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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