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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一般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因此,其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应冲减其他资本公积。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转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 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转换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4.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6.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权价值在债券发行时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贷方,实际转换时从贷方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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