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
定义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关联企业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特质
(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二)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三)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计税收入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关联企业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延谩?出现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
关联企业
律现象。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已经在尝试对这一现象做出反应,尽管也许还不成熟。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在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如欧共体或法国,其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ndene Unternehmn)-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所以,其一,凡是公司基于投资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的业务经营或人事安排的,其相互之间即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其二,凡是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存在着统一管理关系的合意,如支配性合同和具有支配性质的联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信托经营合同等,亦应认定其相互之间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其三,一公司与他公司通过出售控制权、表决权协议、人事联锁等方式形成控制关系的,也可以构成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
对于公司之间的转投资,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但对于转投资所产生的流弊,如虚增资本及董监事利用转投资以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等,法律则应加以限制和规范,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股份收购程序。
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如5%或10%)时,应当公开;达到1/4时,则应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即该公司对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权的行使,不得超过另一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半数以上股份而控制他公司时,他公司为子公司,即因相互投资而发生母公司的情况时,子公司对于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权不得行使。法律问题
第一,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控制公司的指挥控制之下,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部分或全部地丧失了其自主性。因此,从属公司的经营往往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从属公司的营业计划也常常是整体关联企业营业计划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而已。从属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来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或控制企业的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从属公司的设立往往只是为了增进另一家“模范公司”的经营或营业利润而已。然而,从属公司本身又是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得享受一定的债权和承担一定的债务。因而,从属公司资产的减少势必影响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或某一关联企业成员公司为了要逃避债务而把资产转移到另外一家成员公司,则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第二,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由于从属公司的经营受到控制企业的支配和控制,它常常是为控制企业的利益而经营和服务的,从属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影响所及,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益亦因此受到损害。理论上,控制股东是从属公司的大股东,从属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控制股东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但实际上,控制公司在从属公司中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从其他成员企业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而获得补偿。困此,从属公司股东中最后受到不利益的必然是少数股东。表现形式关联企业这一概念不仅在各国的称谓有所不同 ,而且其表现形式也极为不一致。从企业发展史上看 ,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形式的商事联合 ,如卡特尔 (Carter)、辛迪加 (Syn dicate)、托拉斯 (Trust)、康采恩 (Konzern)企业集团 (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 ,等等。
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
在一定意义上讲 ,关联企业就是企业集团 ,或者说 ,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那么 ,什么是企业集团呢 ? 1 987年 1 2月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经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下称《意见》)对企业集团的定义为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于企业集团的组成 ,该《意见》指出 :“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的重大产品为龙头 ,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 ,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众所周知 ,现代生产力 (即劳动力、资本、生产资料、技术、信息等 )集中到一定程度或达到一定规模 ,才能达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这样的经济就是规模经济。一定规模的经济所产生的效应就叫做规模效应。而企业集团正是为了适应这种规模经济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联合组织形式。尽管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 ,但它们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 ,它是由若干独立企业组合的联合体。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独立法人组成的功能单位 (afunetionalunitofseverallegalen tities)。第二 ,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业 (工业企业或银行 )为核心 ;第三 ,通过控股、参股等所有权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扩展 (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将若干企业联合起来。第四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的集中化管理 (uniformmanagement)。关联企业与康采恩
康采恩一词来源于德语Konzern ,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康采恩汽车
,是一种最为典型的企业集团 ,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 ,它比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现为晚 ,在德国最为流行和普遍。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 ,从康采恩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 ,其康采恩存在着两种类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实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过合同手段建立起来的康采恩组织。在德国 ,涉及企业之间组织关系的企业合同有很多种 ,与康采恩企业集团有关的企业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润移转合同”。这种类型的康采恩的特点是 :所有企业必须置于一个统一领导之下。这意味着从属企业将丧失经营自主权。同时 ,缔结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如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必须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至少 3/ 4以上的多数同意 ,最后还需要商业登记确认才能生效。后者则是指某一企业的多数股权为另一企业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形态的康采恩企业集团。这种事实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过控制所属企业的多数股权 ,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从属企业的经营政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因而 ,对事实型康采恩来说 ,其法律后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业对从属公司的损害予以补偿、制定关联报告和审计等问题 。除上述二种重要类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个企业从属于另一个企业 ,而是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到统一领导之下 ,那么 ,它们也构成一个康采恩。显然 ,康采恩属于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形态。关联企业与卡特尔
卡特尔一词源于法语Cartel,意为协定或同盟。卡特尔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 ,为了获得高额利润 ,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质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 ,形成一个垄断联合组织。但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如果违背共同协议的规定 ,则要受到罚款、撤销其所享有的特权等处罚。在成立协议时 ,一般都通过正式的书面手续 ,但也有的只是通过口头的协议。在卡特尔内部 ,由参加者共同选出一个委员会 ,其职权是监督协议的执行 ,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共同基金。由于竞争、兼并、经济危机和违反协议原因 ,卡特尔这种联合并不稳固 ,卡特尔协定持续时间也就很短 (一股不超过 5至 1 0年 )。卡特尔的类型主要有 :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 ;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 ;规定产量的卡特尔以及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等。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 ,在法律上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 ,卡特尔亦是一种广义的关联企业形态 ,属于合同型关联企业。但另一方面 ,虽然卡特尔协议的形成仍在于垄断和控制 ,但由于这种协议并无实质上改变参加卡特尔集团权力结构的变化 ,所以 ,这种关联企业不具有典型性。关联企业与辛迪加
辛迪加一词源于法语Syndicate ,原义“组合” ,它是又一种企业联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 ,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设立的垄断组织。辛迪加也是一种合同型关联企业。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着独立的地位 ,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独立性。它们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业务都由辛迪加的总办事处统一办理 ,然后再在参加者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份额进行分配。这种在流通领域的集中和垄断导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价格销售产品 ,按压低的价格收购原料。由于这种统一经营辛迪加的成员不再与市场发生联系。这样就使辛迪加成员很难脱离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 ,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购销机构 ,开辟市场 ,建立供应原材料的渠道。这样却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挤。因此 ,同卡特尔相比 ,辛迪加是较为稳定的一种垄断组织形式。关联企业与托拉斯
托拉斯一词源于英语Trust,意为“信托” ,“托管” ,是又一种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它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 ,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 ,以获取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型垄断企业。托拉斯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是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 ,实际上完全属于母公司 ,母公司的权力以拥有托拉斯的股票为基础 ,实质上是一种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东通过掌握足以对整个企业组织进行控制的股票来实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它们是由同类企业合并所组成 ,或由强大的企业兼并实力较弱的同类企业而组成。这种类型的托拉斯的总公司是直接掌握产销的业务公司。其特征是 ,托拉斯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了其独立性 ,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控制所属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业主成为托拉斯股东 ,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关联企业与跨国公司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很少有像跨国企业那样成为人们争论焦点的 ,无论在母国还是在东道国 ,跨国企业一直是人们广泛争论的中心。在世界各地 ,跨国企业有时受欢迎 ,有时被驱赶 ;有时受赞扬 ,有时遭诋毁 ;有时被控制 ,有时不受控制”,有人认为 ,“跨国企业的扩展毫无疑问地可同蒸汽机、电力、汽车的发明相媲美 ,成为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 。也有人认为 ,“它在希腊、伊朗、黎巴嫩、刚果和古巴等地的军事干涉 ,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国的军事派遣活动以及它对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控制等。这些事实已经给除了那些最顽固的观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个深刻的印象 ,即美国一直是战后可怕的帝国主义力量”。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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