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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general budget revenue)概念
  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内、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分类
  (1)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印花税等;
  (2)关税;
  (3)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
  (4)企业所得税;
  (5)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6)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7)债务收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
  (8)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
  (9)其它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中外合资企业其它收入等;
  (10)预算调剂收入,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等;
  (11)企业所得税退税,指企业按“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的所得税;
  (12)罚没收入;
  (13)行政性收费收入。划分
  取决于财政管理体制。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亦称分成收入)。固定收入指固定为各级财政的预算收入,由中央固定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构成;共享收入按各级财政的财力情况按比例或其它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划分如下:
  (1)预算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
  ①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海洋石油资源税;消费税;中央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等。
  ②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及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③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税;海洋石油资源以外的资源税等。
  (2)地方各级财政划分的基础上,由上一级财政制定本级与下级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各地情况按规定的划分方法执行。缴库方式
  有三种:
  (1)就地缴库。由基层缴库单位(缴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2)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的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3)自缴自汇。由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的款项汇总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国库收到预算收入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收入划分,将入库款项分别划解入各级国库。核算方法
  各级财政设“一般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国库报来的一般预算收入。该科目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账。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记入该科目贷方,若当日收入为负数,则以红字反映,年终结账时将该账户贷方净发生额如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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