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交易
背对背交易的组成 编辑本段
背对背交易一般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借入长期借款(一个月以上期限),另一部分是放出短期贷款(一个月以内期限)。两部分的金额相同或接近,有关利率也相同或接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不断续期,更可能是并无发生实质的资金流动。如在香港,属外资银行在香港的分行(或认可附属公司),金融管理专员在该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能会就计算流动资产比率的目的,批准把背对背交易项下的债权包括在内:
- 有关的外资银行是国际性银行,并在全球性的综合基础下管理和监管其流动资产状况;
- 有关交易是与外资银行的总行进行,与位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姊妹分行进行的交易不得包括在内;
- 有关交易的入帐和结算方式,与其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银行同业间交易的入帐和结算方式相同;
- 总行的流动资产状况没有问题;
- 总行已经以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方式确认,进行有关交易的目的是即使出现影响银行整体的资金问题,也会向该分行提供真正的流动资产;
- 如属重大交易,外资银行注册成立地的监管机构已向金融管理专员确认其知悉该项交易及有关目的,且并不反对该项交易。
如有需要,金融管理专员会要求有关的注册成立地的监管机构给予确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计算机构的流动资产比率时并不包括背对背交易在内,流动资产比率便会降至低于30%,则背对背交易会被视为重大交易。
申报机构应将对有关银行在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和债务的应收和应付利息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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