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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简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如,关于国际贸易的公约、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等。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在制定过程中都经过充分准备和详细讨论,常设事务局对一些国家的实体法及冲突规则作过比较研究,起草公约草案的特别委员会和各国参加大会的代表团,由有名的国际司法专家组成,草案征求过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享有较高的信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对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会议机构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成员
  64个正式成员(2004年6月30日):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
  设在荷兰诲牙。主要活动

全体大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会议通过的所有文件载入“最后文件”(Final 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

特委会和非正式磋商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鉴于成员国的增加,开始关注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特别是针对有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

通过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2003年活动情况

1.继续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原《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
  1月和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会后提交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 (“工作组草案”),大大缩减原管辖权公约的内容,仅以“法院选择协议”作为管辖的唯一基础。4月召开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就工作组草案能否作为管辖权公约下一步谈判基础征求各国意见。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支持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2月召开“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主要讨论前述工作组草案,对公约范围、法院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等重大分歧达成妥协,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读。
  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及港澳特区的代表组团出席了上述会议。中国代表团对公约的范围持灵活态度,但反对在公约中规定政治性条款,强调公约的规则应平衡兼顾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关注。

2.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

  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主要就制订新的《扶养义务公约》所涉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包括公约范围、行政合作、扶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权、准据法等问题。
  中国派团出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主张公约应充分反映和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被扶养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获得扶养费,支持公约为此建立合作机制。
  3.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
  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主要讨论上述三项公约自1989年特委会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各国介绍了各自的实践做法;在公约的强制性或排他性、送达收费等问题上各国仍坚持原有立场,未有大的突破。会议并对海牙送达公约的手册进行了更新。
  中国组团与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反对依照送达公约收取费用的做法,支持对“民事或商事”作广义理解。同中国的关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同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1981年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系,并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系的“国家机关”。中国外交部积极参加了该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组织秘书长汉斯·范鲁和副秘书长邓肯(William Duncan)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访问。
  目前,中国已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两项海牙公约,并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此外,根据中英、中葡关于香港、澳门适用国际公约问题的有关安排,一些海牙公约可单独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单独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包括:遗嘱形式公约、取消认证公约、承认离婚及分居公约、儿童诱拐儿童、信托公约。单独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公约包括:民事程序公约、扶养儿童法律适用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公约、取消认证公约、儿童诱拐公约。经中国同意,香港及澳门特区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一个世界型组织,但1893年至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它改为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截至2005年6月28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65个。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至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37个公约,其中27个公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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