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百科  > 所属分类  >  贸易   
[0] 评论[0] 编辑

普遍优惠制


概念介绍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二届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1970年为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所采纳。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给惠国根据自身利益都对受惠国规定了一些限制。原则
  (1)普遍性。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性。指发达国家给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以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应歧视某一或某些发展中国家。
  (3)非互惠性。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提供反向优惠。
  优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目标
  (1)增加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人; (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范围
  实行普便优惠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多国。中国是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普惠制的受惠国。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普惠制原产地证    下一篇 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

相关标签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