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
英文名称
Bonded goods保税货物定义
保税货物是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报关
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使这一制度涉及的保税货物成为进出口货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保税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物的通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有着明显区别。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进入一国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捐,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申报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地《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地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地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营业执照、填写地《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地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地,须提交商检证书。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地《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
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地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 印制地《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地《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地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 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 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保税货物的特征
从海关法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特定目的
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
入库流程图
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二、暂免纳税
《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三、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我国保税货物分类
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主要有: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加工进口
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按出口合同客供条款规定而进口的客户免费提供的原材料;
保税仓库存储的货物;
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中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合同备案-进口货物- -复运出口-核销核销结案结案。
1合同登记备案。
是指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约的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有关登记手册。合同登记备案是向海关办理的第一个手续,须在保税货物进口前办妥,它是保税业务的开始,也是经营者与海关建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关系的起点。
2 进口货物。
是指已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 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是指保税货物进境后,应储于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产品后再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
4 核销结案。
是指在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最终征免税意见后,对该备案合同予以核销结案。这一环节是保税货物整个通关程序的终点,意味着海关与经营单位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的最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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