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编码
简介
由来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主要作用
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HS Code编码
实施
H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HS的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归类规则;类、章及子目注释;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这三部分是HS的法律性条文,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严密的逻辑性。HS首先列明6条归类总规则,规定了使用HS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的分类原则和方法。HS的许多类和章在开头均列有注释(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严格界定了归入该类或该章中的商品范围,阐述HS中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内容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Heading),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Subheading)。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HS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已分出第七、八、九位数码。在HS中,“类”基本上是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如食品、饮料和烟酒在第四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纺织原料及制品在第十一类,机电设备在第十六类。运输设备在第十七类,武器、弹药在第十九类等。HS“章”分类基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章内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52章棉花,按原棉——已梳棉——棉纱——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第64章鞋、第65章帽、第95章玩具等)及机电仪产品等,HS按其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章,而不考虑其使用何种原料,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序排列出目或子目。HS的各章均列有一个起“兜底”作用,名为“其他”的子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商品综合分类表目录
第一类 | 活动物;动物产品 |
第一章 | 活动物 |
第二章 | 肉及食用杂碎 |
第三章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第四章 |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第五章 | 其他动物产品 |
第二类 | 植物产品 |
第六章 |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
第七章 |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
第八章 |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
第九章 |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
第十章 | 谷物 |
第十一章 |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
第十二章 |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
第十三章 |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
第十四章 |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
第三类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第十五章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第四类 |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
第十六章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
第十七章 | 糖及糖食 |
第十八章 | 可可及可可制品 |
第十九章 |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
第二十章 |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
第二十一章 | 杂项食品 |
第二十二章 | 饮料、酒及醋 |
第二十三章 |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
第二十四章 |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
第五类 | 矿产品 |
第二十五章 |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
第二十六章 | 矿砂、矿渣及矿灰 |
第二十七章 |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
第六类 |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二十八章 |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
第二十九章 | 有机化学品 |
第三十章 | 药品 |
第三十一章 | 肥料 |
第三十二章 |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
第三十三章 |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
第三十四章 |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
第三十五章 |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
第三十六章 |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
第三十七章 | 照相及电影用品 |
第三十八章 | 杂项化学产品 |
第七类 |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第三十九章 | 塑料及其制品 |
第四十章 | 橡胶及其制品 |
第八类 |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第四十一章 |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
第四十二章 |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第四十三章 |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
第九类 |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
第四十四章 | 木及木制品;木炭 |
第四十五章 | 软木及软木制品 |
第四十六章 |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
第十类 |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
第四十七章 |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 |
第四十八章 |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
第四十九章 |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
第十一类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第五十章 | 蚕丝 |
第五十一章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
第五十二章 | 棉花 |
第五十三章 |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
第五十四章 | 化学纤维长丝 |
第五十五章 | 化学纤维短纤 |
第五十六章 |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第五十七章 |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
第五十八章 |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
第五十九章 |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
第六十章 |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
第六十一章 |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第六十二章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第六十三章 |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
第十二类 |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第六十四章 |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
第六十五章 | 帽类及其零件 |
第六十六章 |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
第六十七章 |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第十三类 |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第六十八章 |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
第六十九章 | 陶瓷产品 |
第七十章 | 玻璃及其制品 |
第十四类 |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第七十一章 |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第十五类 | 贱金属及其制品 |
第七十二章 | 钢铁 |
第七十三章 | 钢铁制品 |
第七十四章 | 铜及其制品 |
第七十五章 | 镍及其制品 |
第七十六章 | 铝及其制品 |
第七十七章 |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
第七十八章 | 铅及其制品 |
第七十九章 | 锌及其制品 |
第八十章 | 锡及其制品 |
第八十一章 |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
第八十二章 |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
第八十三章 | 贱金属杂项制品 |
第十六类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第八十四章 |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
第八十五章 |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第十七类 |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
第八十六章 |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
第八十七章 |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
第八十八章 |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
第八十九章 |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第十八类 |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第九十章 |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第九十一章 | 钟表及其零件 |
第九十二章 |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
第十九类 |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
第九十三章 |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
第二十类 | 杂项制品 |
第九十四章 |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
第九十五章 |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
第九十六章 | 杂项制品 |
第二十一类 |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第九十七章 |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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