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简介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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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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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险合同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A7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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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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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买方义务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客户信息系统(CIF)客户信息系统(CIF)总体架构
1 CIF的定位
CIF首先是一个支持银行生产的应用系统,支持通过联机和批量方式将客户信息放入CIF中,更改客户信息,获取客户信息。支持联机业务的稳定运行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同时为分析提供基础数据。CIF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行各项应用中所有的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企业、单位)客户,外部客户和内部客户(员工、分支机构)的单一视图。
2 基本客户信息的组织
相对于银行来说,每一个客户都是一个当事人(Party)。基本客户信息就是围绕着Party组织的,包括客户的单属性信息、多属性信息和关系信息。其中单属性信息是每一个客户有且仅能有一个的信息。多属性信息分为两个小类,一个小类是至少一个,多者不限;另一个小类是从0个到多个都允许。关系信息则是从0个到多个,并以属性信息为基础。
2.1 客户的单属性信息
单属性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分类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对于每一个客户有且仅有一个;附加信息则用于说明客户在某一方面的分类属性,如果该客户没有这个方面的分类属性,则是不存在该信息。单属性信息有两类情况,一类是需要输入的字符或者数字,一类是从现有的编码中选择一个数据填入。
2.1.1 客户的内部标识
在CIF内部,客户是通过客户ID来唯一标识,每一个客户都有一个唯一的客户ID。客户ID的组成由农业银行企业标准Q/ABC 5-2003《客户编码规范》规定,为16位的数字:
第1~2位:机构个人分类标记,16为个人,66为机构;
第3~4位:Q/ABC 5-2003规定的数据中心省市代码;
第5~13位:同类同省市客户的顺序号;
第14~15位:符合GB/T 17710-1999《数据处理 校验码系统》的校验位,保证为数字;
第16位:客户ID尾码,亦称为吉祥位,从规定的数字集(默认为6、8、9)中随机产生。
2.1.2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客户的根本信息,只要有一个客户,就必有相应的单属性信息。考虑到机构和个人的差异很大,所以机构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分开进行描述。
2.1.2.1 机构
客户ID
中文全称
中文简称
中文第二简称
机构英文全称
机构英文简称
机构第二英文简称
注册日期
员工人数
经营或业务范围
Web地址
负责人证件识别标识种类码、证件号码、姓名,这是一个特殊的信息,对于能够正式确认的机构客户的负责人,可以通过关系信息来描述,这样可以得到更加准确、全面和动态维护的客户的负责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不能验证的情况,则记录在此处
联系人证件识别标识种类码、证件号码、姓名,这是一个特殊的信息,对于能够正式确认的机构客户的联系人,可以通过关系信息来描述,这样可以得到更加准确、全面和动态维护的客户的联系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不能验证的情况,则记录在此处
基本账户开户行、帐号
农行账户开户行、行号、帐号
其他联系方式1
其他联系方式2
其他联系方式3
组织机构类型(编码)
注册国家(编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码)
经济类型(编码)
行政级别(编码)
注册地清算中心(编码)
产业分类(编码)
准贷记卡单位性质(编码)
2.1.2.2 个人
客户ID
中文姓名
拼音姓名
英文姓名
职位
出生日期
收入&人口
住房
建立时间
性别(编码)
国籍(编码)
居住国(编码)
语言(编码)
民族(编码)
婚姻状态(编码)
教育程度(编码)
行政级别(编码)
技术职称(编码)
职业(编码)
工作单位,这是一个特殊的信息,对于能够正式确认的客户的工作单位,可以通过关系信息来描述,这样可以得到更加准确、全面和动态维护的客户的工作单位的信息;但是对于不能验证的情况,则采用字符串的方式进行记录。
2.1.3 分类附加信息
2.1.3.1 个人贵宾客户附加信息
贵宾客户的附加信息是可选的单属性信息,仅在客户为贵宾客户时存在,包括:
VIP级别
尊称
爱好
忌讳
汽车牌照,目前仅仅考虑其常用汽车的情况
欢迎文字
2.1.3.2 农行员工附加信息
农行员工的附加信息是可选的单属性信息,仅在客户为农行员工时存在,包括:
ABIS柜员
工作证号
安全信息
员工级别
称谓
工作部门
工作岗位
负责业务
Notes号
2.1.3.3 机构工商企业附加信息
工商企业附加信息是工商企业类客户的附加信息,包括:
企业规模(编码)
上市国家(编码)
股票号码
信用等级
注册资金
2.1.3.4 农行机构附加信息
模型考虑了农行内部机构的特性,将农行机构标识并添加必要的附加信息,包括:
农行机构代码
所属省行代码
ABIS行部号
联系人Notes
以上的信息,将随着对于客户的需要掌握的信息的不断了解,进一步的扩充。
2.2 多属性信息
多属性信息有很多对于机构和个人客户存在着相当程度上的共性,因此,以下将一并描述,对于仅仅适应机构或者个人客户使用的信息,将加以说明。
2.2.1 识别标识类信息
识别标识类的信息是可以凭此定位客户的信息,一个客户可有多个识别标识,但是一个识别标识仅能够属于一个客户。
2.2.1.1 证件类识别标识
证件类识别标识就是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令认可的可以唯一确定客户身份的标识,机构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国内最为常见的证件类识别标识。证件类识别标识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其中证件类型采用一种可以扩展的编码。对于现实世界中存在的重复号码但确实是不同人员的证件号码,采用不同的证件类型来描述。
2.2.1.2 帐户类识别标识
帐户类识别标识是农业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以标识可以动帐的金融产品的标识,可以是卡号、凭证号,也可以是帐号。一个帐户标识只能属于一个客户,即具有唯一定位客户的功能。帐户类识别标识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帐户类型
帐号标识
子帐号
起迄时间
2.2.1.3 非证件非帐户类识别标识
非证件非帐户类识别标识简称非证非帐识别标识,是农业银行或者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给客户的,可以唯一定位客户的标识,例如网银的客户号,电话银行客户号,供电部门编排的供电号码等等。非证非帐类识别标识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标识类型
标识号码
标识有效期
2.2.2 客户联系类信息
客户联系类信息的特点,是对于大多数客户来说,可能只有常规的几个,但是对于部分客户,可能有多个,而且每一个有其特定的用途。
2.2.2.1 地址
地址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地址序号
地址属性
所在国家
行政区划
门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地址
其中地址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规的地址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不同。
机构客户的常用地址与地址序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地址内部编号 对应地址 使用说明
1 机构公务第一地址 机构总部的所在地地址
2 机构公务第二地址 机构总部的替换地址;例如,两个办公大院或者大厦;多个大门的,在不同的街道上开的大门
3 机构公务第三地址 机构总部的替换地址;
4~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仅在以上地址不能满足要求时使用
个人客户的常用地址与地址序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内部编号 对应地址 使用说明
1 个人住宅第一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主要居住地
2 个人住宅第二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二经常居住地
3 个人住宅第三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三经常居住地
4 个人办公第一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主要办公地
5 个人办公第二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二经常办公地
6 个人办公第三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三经常办公地
7 个人第一其它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一其它地址
8 个人第二其它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二其它地址
9 个人第三其它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三其它地址
10 个人第四其它地址 客户自己提供的第四其它地址
11~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仅在以上地址不能满足要求时使用
其中地址的属性则是用来描述地址的特点的,含义如下:
代 码 说 明
61 机构注册暨公务
62 仅机构注册
63 仅机构公务
11 个人证件暨住宅
12 仅个人证件
13 仅个人住宅
14 个人办公
98 其它
9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当传递的数据中特定号码常用地址与属性描述的性质不一致时,应按照特定号码描述优先的原则确认。
地址的所在国家按照企业标准Q/ABC 12-2003《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规定执行,该企业标准实际上是对国家标准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适应性扩充。
地址的行政区划按照企业标准Q/ABC 14-2003《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执行》,该企业标准实际上是对国家标准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适应性扩充。
门牌地址指的是类似“丰台北路123号”的地址,而邮政地址指的是类似“北京市8788信箱”的地址。
2.2.2.2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电话序号
电话属性
国际区号
国内区号
电话号码
分机号码
其中固定电话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规的固定电话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不同。
机构客户的常用电话与电话序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内部编号 对应固话号码 使用说明
1 机构公务第一固定电话
2 机构公务第二固定电话
3 机构公务第三固定电话
4 机构公务第一传真电话
5 机构公务第二传真电话
6 机构公务小灵通
7~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仅在以上电话不能满足要求时使用
个人客户的常用电话与电话序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内部编号 对应地址 使用说明
1 个人住宅第一固定电话
2 个人住宅第二固定电话
3 个人住宅第一传真电话
4 个人住宅第二传真电话
5 个人办公第一固定电话
6 个人办公第二固定电话
7 个人办公第一传真电话
8 个人办公第二传真电话
9 个人小灵通
10~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仅在以上电话号码不能满足要求时使用
其中固定电话的属性则是用来描述固定电话的特点的,分为5个方面。
a) 电话放置地点属性
代 码 说 明
1 机构
2 个人公务
3 个人家庭
4 无线市话(小灵通)
8 其它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b) 电话处理传真属性
代 码 说 明
0 无传真
1 手动传真
2 自动传真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c) 分机的继续拨号属性
代 码 说 明
0 无分机或分机不能继续自动拨号
1 分机自动拨号的等待时间为1秒
2 分机自动拨号的等待时间为2秒
3 分机自动拨号的等待时间为3秒
4 分机自动拨号的等待时间为4秒
5 分机自动拨号的等待时间为5秒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d) 录音处理属性
代 码 说 明
0 不能录音
1 能够录音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e) 短信处理属性
代 码 说 明
0 不支持短信
1 支持短信
2 支持彩信
9 不能确定
其他 保留
当传递的数据中特定电话序号的固定电话与属性描述的性质不一致时,应按照特定电话序号描述优先的原则确认。
2.2.2.3 手机
手机在国内不用长途电话区号,故单独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手机序号
国际区号
手机号码
其中手机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规的手机号码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不同。
机构客户的常用手机与手机序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内部编号 对应移动或智能业务电话号码 使用说明
1 机构公务第一移动电话
2 机构公务第二移动电话
3 机构公务第一主被叫分摊付费电话
4 机构公务第一国内虚拟专用网电话
5 机构公务第一国际虚拟专用网电话
6 机构公务第一全国被叫集中付费电话
7 机构公务第一省内被叫集中付费电话
8~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个人客户的的常用手机与手机序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内部编号 对应地址 使用说明
1 个人第一移动电话
2 个人第二移动电话
3 个人第三移动电话
4 第一通用个人通信智能业务电话
5 个人第一主被叫分摊付费电话
6 个人第一国内虚拟专用网电话
7 个人第一国际虚拟专用网电话
8~49 保留
>50 不作限制
2.2.2.4 E-Mail
E-Mail是目前越来越普及的联系方式,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EMail序号
其中EMail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规的EMail号码的。
2.2.2.5 寻呼机
尽管随着手机的普及,使用寻呼机的人越来越少,但目前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客户群,故也应算作常用的联系方式,其按照如下的方式描述:
客户ID
呼机序号
国内区号
呼机台号
寻呼机号
其中寻呼机的序号是用以确定常规的寻呼机号码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不同。
2.3 关系信息
关系信息分为三个大类。
2.3.1 账户转帐关系
帐户转帐关系描述了一个客户所属的一个账户与另一个客户所属的一个账户之间的关系,即两个账户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账户可以属于同一个客户;当然,由于同一客户的每一个账户都已经通过帐户类识别标识描述了,所以这种使用方法仅在对于一个客户的各个账户之间相互转账要进行限制时才需要使用。
账户转帐关系通过如下的方式来描述:
转出方客户ID
转出方帐户类型
转出方帐号
转出方子帐号
转入方客户ID
转入方帐户类型
转入方帐号
转入方子帐号
转帐限额
起迄时间
账户转帐关系是在客户的帐户类识别标识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一个需要转帐的帐户识别标识没有归户到相应客户,即不是客户的帐户类识别标识时,是不能够建立账户转帐关系的。
帐户转帐关系是单向的关系,如果需要建立双向的关系,需要建立两条。
2.3.2 账户授权关系
账户授权关系描述了一个客户和另一个客户所属的一个账户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隐含描述了一个客户的全部账户与另一个客户的一个账户之间的关系,被授权人和授权人可以是一个客户,如何使用由业务决定。。
账户授权关系通过如下的方式来描述:
被授权方客户ID
授权方客户ID
授权方帐户类型
授权方帐号
授权方子帐号
授权上限和操作码
授权限额
起迄时间
账户授权关系中的授权方帐户识别也是在客户的帐户类识别标识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一个需要授权的帐户识别标识没有归户到相应客户,即不是客户的帐户类识别标识时,是不能够建立账户授权关系的。
账户授权关系的授权方式,是通过授权编码来实现的,一种授权编码方法是最后一位有序,且上一级的权限隐含下一级的权限。上限码是能够授权的最高权限,操作码是操作时可以实际执行的权限,对于机构客户设立有管理员和操作员的情况,可以采用这种机制,在银行申请管理员能够授权的最大权限,在实际操作时,由管理员授权给操作员实际执行的权限。
帐户授权关系是单向的关系,如果需要建立双向的关系,需要建立两条。
2.3.3 客户关系
客户关系描述了一个客户和另一个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隐含描述了一个客户的全部账户与另一个客户的全部账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多账户与多账户之间的关系。
客户关系通过如下的方式来描述:
甲方客户ID
乙方客户ID
关系码
起迄时间
客户关系是单向的关系,但是实际上隐含双向的关系,例如一个个人甲是另一个个人乙的保证担保人,隐含着乙是甲的被担保人;如果客户A是客户B的财产共有人,则客户B也必然是客户A的财产共有人。
客户之间的关系是用编码来描述的,而这个编码只要在全国的范围内保持一致,是可以动态的增加的,并由业务系统进行解释。如果一个编码不再使用了,也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不然,将没有办法对于历史的数据进行查询以及分析。
另外,由于农业银行内部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已经在客户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所以在农业银行内部的,也建立了这样的关系。
3 CIF的系统架构
3.1 CIF架构布局的原则
CIF是一个数据源性质的系统,与处理帐务类的系统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处理的数据以外部数据为主,对于这些数据,我们难以在其发生和改变的时候及时获悉,但是一旦这些数据进入系统,就要求这些数据尽量地准确与一致。CIF的技术模型的各种模式,是力图实现数据在逻辑上一致,在物理上采用集中分布式,即在物理上可以集中、也可以分布。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在现有的技术、环境和资源的情况下,做到全实时的逻辑集中、物理分布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对于联机的应用,采用逻辑集中、物理集中的方式,即基本客户信息仅仅在CIF-C中存放,为局部应用和地域性应用扩展的客户信息,仅仅在CIF-S中存放;对于分析、OA以及对于实时性要求不高但消耗资源类的应用,继续探讨和研究在工具的支撑下,通过数据同步实现逻辑集中、物理分布的可行性。
3.2 通用架构
系统调整后的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CIF-C(此处C为Core的缩写,指核心)建立在S/390中,是CIF@390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存储全部的基本客户信息,而且在其中存储的信息将不在其他的地方再存储。CIF@390本身绑定有两个专用的CIF-S(此处S为Subjext的缩写,指专题,下同),一个处理柜面访问,由CI子系统中增加的部分交易构成;一个接受390中的应用通过CICS交易的访问。因此,CIF@390将包括有CIF-C和CIF-S两个部分组成。
CIF-S为应用或者地域性相关的专题CIF,其中存储该应用或者地域扩展的信息。其中扩展信息与基本信息的一致性,通过应用逻辑保证。CIF-S按照直接存取型运作,可以作为CIF的接入点,为应用提供全部的客户信息;如果应用认为必要,也可以通过访问与CIF-C绑定的CIF-S而访问CIF-C。
3.3 调整后的为网上银行服务的架构
系统调整后为网上银行服务的架构分为远期架构和当前架构。为网上银行服务的远期架构就是CIF调整后的通用架构;而为网上银行服务的当前架构如下:
在CIF@390中,为了避免风险,是不允许手工录入账户类识别标识的,但是由于网银是渠道,所以只能通过手工录入账户来建立客户和账户的关系,因此,目前PDS和网银的需求本身是存在差异的。另外,由于CICS的Start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导致了同步工作不稳定,再加上在将广东的客户信息移植到RS/6000的CIF-C时,已经发现Sybase 12.5对于这样的数据量的处理比较吃力,所以在上面的架构中,RS/6000上的原CIF-C是不与CIF@390进行任何通信的,即网银的客户信息仍单独运行。
3.4 调整后的未上收行应用CIF的架构
对于未上收行,采用如下的架构工作,当进行数据上收的时候,一并将其CIF并入CIF-C中。
由于未上收行中记录的客户可能也在其它的已上收行开户,即其客户信息已经在CIF@390中了,将来在移植时,凡是在CIF@390中已经分配了客户ID的,均以CIF@390中的客户ID为准。
4 CIF的接口
CIF的接口按照接入点的不同而异。通过CIF@390接入的,接口均为字符串格式,详细的文档请参照《CIF红皮书 0002 核心客户信息系统(CIF@390)接口指南》;通过CIF-S(不包括在CIF@390上绑定的两个CIF-S)接入的,接口为XML格式,详细地报文结构请参见《CIF红皮书 0003 专题客户信息系统(CIF-S)接口概要-基本元素定义和信息结构》。
5 CIF的扩展
5.1 扩展客户信息的组织
对于CIF的扩展首先是对于客户信息组织的扩展,原则如下:
5.1.1 单属性信息的全局扩展
若需要扩展单属性信息,可以通过将扩展的信息增加到当前的类中或者建立新的分类来实现。
5.1.2 多属性信息的全局扩展
若需要扩展多属性信息,可以增加新的类别来实现。
5.1.3 关系信息的全局扩展
关系信息的扩展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上述的关系信息符合要求,但是需要增加关系的新的属性,例如客户关系信息本意是描述客户对客户的关系,如果考虑使用一个客户的全部帐户对于另一个客户的全部帐户的关系,还要考虑每次动帐的限额、每日动帐的限额、每月动帐的限额等等,就要通过附加信息的方式进行扩展。二是上述的关系不符合要求,例如要建立农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和工商企业客户的关系,但是如果不是农业银行的客户经理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不是工商企业也不能建立这种关系,则除了增加专用的关系编码外,通过建立农行员工信息和工商企业信息的关系来建立新的一种客户关系,是一种可能的扩展方法。视频分辨率cif格式
CIF是常用的标准化图像格式(Common Intermediate Format)。在H.323协议簇中,规定了视频采集设备的标准采集分辨率。CIF = 352×288像素
CIF格式具有如下特性:
(1) 电视图像的空间分辨率为家用录像系统(Video Home System,VHS)的分辨率,即352×288。
(2) 使用非隔行扫描(non-interlaced scan)。
(3) 使用NTSC帧速率,电视图像的最大帧速率为30 000/1001≈29.97幅/秒。
(4) 使用1/2的PAL水平分辨率,即288线。
(5) 对亮度和两个色差信号(Y、Cb和Cr)分量分别进行编码,它们的取值范围同ITU-R BT.601。即黑色=16,白色=235,色差的最大值等于240,最小值等于16。
下面为5种CIF 图像格式的参数说明。参数次序为“图象格式 亮度取样的象素个数(dx) 亮度取样的行数 (dy) 色度取样的象素个数(dx/2) 色度取样的行数(dy/2)”。
sub-QCIF 128×96 64 48
QCIF 176×144 88 72
CIF 352×288 176 144
4CIF 704×576 352 288(即我们经常说的D1)
16CIF 1408×1152 704 576CIF 价格计算公式
CIF美元总价=(FOB美元单价x数量+总运费及其它杂费)/[1-(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备注1: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x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汇率
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则:
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这个程序算出来的只是一个成本价,也就是只考虑了产品的价值,没有考虑工厂到港口的运费、港口杂费、交易费用等其他费用;如果您是外贸企业,本程序也没有考虑利润。
备注2:
如果将保加成率和保险费率框中填“0”,则得到的是C&F总价。
备注3:总运费及其它杂费
您可以将运费及其它不能退税的费用全算里面这一项中,如利润等,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换算成美元(关于换算的汇率,请访问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即期外汇牌价;如果你想大概了解其它国家货币的外汇牌价 备注4:
关于投保加成率及保险费率
投保加成,一般情况下取10%。关于保险费率,您可以和保险公司或货代联系,根据所到地区及险种不同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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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计算器 CIF价格计算器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2.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4.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5.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6.CFR价=C 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IF与CIP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CIF与FOB的区别及利弊
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而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加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在CIF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两者的相同点:
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 与 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就会颇费一些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案例:我国某公司于2006年8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9月10日将货物运到上海码头,9月14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9月15日承运船舶开航,10月2日到达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术语为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应为CIF(新加坡)。根据通则规定,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但是,我国某公司作为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途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CIF的变形
1.CIF Liner Terms(CIF 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2.CIF Landed(CIF 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3.CIF Ex Tackle(CIF 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4.CIF Ex Ship‘s Hold(CIF 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CIF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利益问题根据INCOTERMS2000,在CIF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购买保险。依风险承决定保险利益的原则,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风险依然在卖方,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起,纵然卖方依然持有提单,也不影响提单项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此时,卖方因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丧失了对该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应在“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购买保险,否则,他将面临着在转让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保险利益的境况。
在CIF价格条件下,如果卖方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或将买方一同列为被保险人自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基于信用证结汇的需要,单独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则同样会产生前述问题,亦即在保险标的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因此没有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应当注意一种预借提单而产生的问题。在短途运输中,预借提单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即货物尚未装船而买方(被保险人)已经取得提单。如果此时货物灭失,除去欺诈的问题不说,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以买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护买方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是具有一定意义的。CIF贸易术语
CIF国际贸易术语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 CIF 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 CIF 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IP 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 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 B5 和 B4 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 10% (即 110% ),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 A3a )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 A3b )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 A3a) 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 / 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EDI )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 / 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8 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 A10 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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