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duration)最先由Macaulay(1938)提出。 依Macaulay duration之定义,存续期限相同的债券,不论息票利率为何、不论是附息或零息债券,皆视为有著相同”有效”到期期限(“effective”maturities)或”真正”到期期限(“true” term to maturities)之债券。从实务应用的角度观之,由于债券市场之交易型态中,存续期限是买卖报价之重要依据,亦即在流动性与税负等条件皆相同之情况下,市场对一张附息债券与另一张有着相同存续期限之零息债券所要求的殖利率是相同的。 因而可透过此种调整方式,将各附息债券之殖利率与其存续期限之关系描绘出一条存续期限殖利率曲线(yield to duration),以此当作零息债券殖利率曲线之估计值。因而可透过此种调整方式,将各附息债券之殖利率与其存续期限之关系描绘出一条存续期限殖利率曲线(yield toduration),以此当作零息债券殖利率曲线之估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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