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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结算账户


功能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是连接社会资金的纽带和桥梁,是实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及社会资金正常周转流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近年来,伴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外资和民资的相继大量出现,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结算关系变得日渐复杂和频繁起来。加上在资金循环方面固有矛盾的暴露,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结算法规观念淡薄和私利作祟,所以一度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乱开账户、无理拒付货款和逃避银行信贷结算监督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资金的转移和分流、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因此,确保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知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定,对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意义重大。适用对象
  中国境内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申办条件
  详见各类结算账户介绍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解决方案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⑴企业法人;⑵非法人企业;⑶机关、事业单位;⑷团级(含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⑸社会团体;⑹民办非企业组织;⑺异地常设机构;⑻外国驻华机构;⑼个体工商户;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⑾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⑿其他组织。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除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均不得为企业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⑴设立临时机构;⑵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⑶注册验资。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⑴基本建设资金;⑵更新改造资金;⑶财政预算外资金;⑷粮、棉、油收购资金;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⑹期货交易保证金;⑺信托基金;⑻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⑼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⑽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⑾住房基金;⑿社会保障基金;⒀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⒂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即可开立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不得以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2、企业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⑴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申请开户银行。一般包括下列情况: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3、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4、明确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行为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⑴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⑵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⑷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⑸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⑹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⑻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违反上述现象,有关企业及其经办人都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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