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及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2010年4月16日,中金所已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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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介
  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积极筹划推出期权,并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及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2010年4月16日,中金所已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IF1005、IF1006、IF1009、IF1012合约的挂牌基准价格为3399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致力于打造一个健康规范、高效透明、功能齐备、技术先进的现代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董事会设执行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日常决策、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交易、结算、薪酬、风险控制、监察调解等专门委员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期货大厦内挂牌,成为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之后的中国内地的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该交易所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制,这也是我国内地首家采用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股东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5家股东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按照中国证监会前期任命,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任总经理。上市品种由沪深300指数期货首发登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体系,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积极筹划推出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并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及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致力于打造一个健康规范、高效透明、功能齐备、技术先进的现代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
  如果说金融业是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皇冠,那么金融衍生品就是这只皇冠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却十分滞后,从新加坡、日本的人民币NDF市场到CME人民币期货的推出,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的中国指数期货(CX)到新加坡交易所(SGX)近期推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均不见中国金融期货的身影,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陷入腹背受敌的尴尬境地!国际定价中心一旦确立,将是比较稳固的,甚至是不可逆的,这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上百年来一直掌控全球有色金属定价权至今无法撼动中可见一斑。因此,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将为抓住金融市场定价话语权奋力一搏,令人们充满期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董事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组织机构

设执行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日常决策、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交易、结算、薪酬、风险控制、监察调解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目前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公司目前设有市场部、交易部、结算部、监查部、技术部、研发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行政财务部等9个部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职能部门

市场部

  主要职责:负责市场开发与培育;产品和服务推广;投资者教育培训等。

交易部

  主要职责:负责交易行为监控;会员、投资者管理与服务;信息管理与经营等。

结算部

  主要职责:负责结算服务;结算风险管理;结算会员管理等。

监查部

  主要职责:负责本所法律事务处理;跨市场协作监管;会员违规、违约事件查处等。

技术部

  主要职责:负责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升级等。

研发部

  主要职责:负责产品开发设计;专项课题研究等。

人力资源部

  主要职责: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培训发展等。

总经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各部门业务综合协调;对外联络等。

行政财务部

  主要职责:负责行政后勤服务及财务管理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大事记
  
日期事件
2006年1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成立,范福春任组长
2006年2月8日上海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宣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落户上海
2006年2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正式的筹备会议
2006年4月沪深300指数被定为首个股指期货标的
2006年5月9日至11日“杭州会议”筹备组讨论股指期货合约
2006年6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最后一次会议;筹备小组解散
2006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06年7月6日至7日股指期货规则草案意见征求会在沪举行
2006年8月22日证监会同意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总经理人选
2006年9月5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工商登记注册成功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揭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有哪些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②遇国家法定长假;
  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④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股指期货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项交易规则,目前已取消熔断机制,并大幅压低持仓限额。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③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8)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①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②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③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④会员资金异常;
  ⑤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
  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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