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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监管部门
  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涉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经过十年的成功运作和发展,中国华融全面完成了政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脱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国家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华融积极稳健推进商业化转型,旗下已拥有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以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以证券、租赁、信托、投资为依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依托辐射全国的32家分支机构和多元化的业务平台,发挥综合优势和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多项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中国华融目前正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加快推进公司商业化转型。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实行“三步走”战略:一是大力推进实施“大客户”战略,彻底走市场化路子;二是适时引进优秀的战略投资者,走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的现代金融企业发展路子;三是择机上市,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中国华融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全面负责。总部拥有全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心、风险管控中心、决策指挥中心、资源调配中心、经营服务中心和业务创新中心。中国华融把抓好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守风险底线,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总部和各办事处成立了两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委员会,各子公司成立风险管理议事机构,建立了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总部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为加强对子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中国华融总部设有监事会工作部,建立子公司监事会联席会议制度。中国华融建立了符合实际需要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05年8月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英国标准协会(BSI)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认证,成为国内首家通过认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管理层
  总裁:赖小民
  副总裁:郑万春
  副总裁:隋运生
  纪委书记:戴克维
  副总裁:徐肇宏
  副总裁:梁志军
  副总裁:王克悦
  副总裁:章琳主要业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收购并经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含商业化收购)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
  对管理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追加必要的投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资产处置业务运作

收购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间政策性收购了中国工商银行4077亿元,涉及7.2万户企业的不良资产。

权利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收购的不良贷款,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华融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实施细则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收购的不良资产,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物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证券承销等方面的服务,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按照财政部统计口径,截至2004年,华融公司累计处置政策性购入不良贷款3036.04亿元,资产处置率达到74.47%,累计回收现金413.35亿元,现金回收率16.82%。

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

  2004年初,国家财政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式实施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华融公司资产处置目标考核责任制实施第一年开局良好,2004年不良资产处置综合收现达156.4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其中,按照财政部目标考核责任制口径,2004年,华融公司共处置债权资产545.04亿元,回收现金102.74亿元,现金回收率为18.85%。同时,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公司每回收百元现金费用成本为3.88元,较上年减少2.46元。
  在盘活不良资产的同时,为了帮助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扭亏脱困,国家推出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重大举措。截至2004年末,华融公司已经组建债转股新公司368个,华融转股金额628.57亿元。实施债转股后,华融即成为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持股期间,依法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华融持有的股权,可依法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截至2004年底,华融已向债转股新公司派出董事、监事1638人次,派出人员参加债转股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4000多次,认真履行了出资人的职责。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与国内社会中介机构、金融同业的合作关系,在资产管理、债转股、资产评估和企业重组等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华融先后与100余家国际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建立了密切联系。
  在总结第一次国际招标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华融成功地举行了第二次大规模对外资产打包处置国际招标。截至2004年末,第二次国际招标对外处置资产项目全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完成了资产交割。其中,2个资产包向花旗集团卖断,11个资产包由华融与瑞士银行、摩根大通、雷曼兄弟、高盛、摩根斯坦利成立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处置。这次资产处置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国际招标,也是亚洲地区最大规模的不良资产交易活动。此次国际招标是华融公司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国内外投资者竞争,从而发现和决定不良资产的价格,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又一次积极尝试。通过这次国际招标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加快了华融公司的资产处置进度,提前收回了部分现金,提高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益。
  2003年成功实施的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是华融公司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该项目依据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将未来若干笔资产的处置收入集中整合成便于投资的受益权,调动市场资金参与资产处置,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监管政策框架推出的一项全新的资产处置业务交易方式。2004年,据权威信用评级公司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资产处置信托项下优先级收益权的信用等级跟踪评级结果为AAA级。目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受托处置进展顺利,截至2004年末,已累计收回现金13.07亿元,预计2005年2月20日将提前赎回全部优先级受益权,此后剩余资产收益将全部归华融所有。开拓市场

上市

  为了提升资产质量,挖掘资产的潜在价值,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华融全方位开拓以证券承销和企业重组为重点的投资银行业务,相继与一些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主承销商服务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04年,投资银行业务取得了新的进展,作为证监会公布的首批67家保荐机构之一,2004年完成了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A股股票发行上市保荐项目。继2002年8月由华融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股票成功上市,首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份公司新股发行上市主承销商的先河之后,2003年9月成功地完成了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5000万A股的主承销和上市推荐,目前又有1个主承销项目正在证监会审核,3个项目已完成辅导和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工作,还有3个项目正在辅导和验收阶段。公司股票承销业务居同业领先地位。截至2004年底,华融公司累计与90余户企业签订了共计130余项管理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成立五年来,华融公司先后采取多种形式完成了一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为经营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实质性改善运行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国债现券交易和国债回购等理财活动。
  受托管理和处置原中创公司资产的工作有了新进展,截至2004年末已累计收回现金6.32亿元,其中2004年收现3.32亿元。

托管

  2004年8月,华融公司开始全面参与德隆系风险处置工作。2004年8月26日,华融公司与德隆国际战略投

总裁赖小民

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托管协议》后,又相继对金新信托及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等德隆系金融企业实行了停业整顿和托管经营。截至2004年末,基本稳定了德隆系实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持了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正常进行,完成了新疆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和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的债务登记,启动了个人债权收购工作,完成了三家证券公司重组处置方案的设计和上报,初步实现了托管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展示了统筹运作重大项目的能力和员工队伍良好的专业素质及精神风貌,增长了知识,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为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拓展了空间。

改革和发展方向

  2004年初,国家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走市场化、商业化的路子。2004年4月,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等三项新业务市场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商业化业务有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华融公司率先获准开办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等三项业务。目前,商业化业务正在全面铺开。公司章程
  为规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CHAMC")。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云路10号,100045。
  第三条 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财政拨入的营运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
  第六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1、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2、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3、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4、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5、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6、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
  7、直接投资;
  8、发行债券,商业借款;
  9、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10、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
  11、资产及项目评估;
  12、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13、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公司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剥离计划确定。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时,应有工商银行提供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的文件,以及财政部认定的文件。
  第九条 对已被公司收购的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及债务人由对工商银行的负债转为对公司的负债,由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第三章 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出资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者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100亿元,由出资者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 出资者享有如下权利: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受国务院委托,就公司的合并、兼并、变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5、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政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出资者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如实缴纳出资额;
  3、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必须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司总裁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裁负责制。公司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其职权。公司总裁、副总裁由监事会提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定后由国务院任免。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裁。
  第十五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3、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和奖惩方案;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国务院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8、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9、国务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总裁承担下列责任:
  1、因公司内部管理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2、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3、公司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总裁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未经国务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7、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向出资者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十一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代表、外部专业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财政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证监会代表、审计署代表和中国工商银行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派出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公司外部专业人员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其他成员提名和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主席任免。 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代表担任,副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代表担任,并由国务院任免。
  第二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总裁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经全体出席会议监事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
  2、对修订公司章程提出建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4、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公司财务报表;
  5、对公司总裁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6、对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7、提议召开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研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泄漏公司的秘密;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公司、分公司制。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业务量较大、不良资产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分公司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管理。分、支公司根据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设在北京,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具有投资银行功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委托其对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员包括工商银行划转的工作人员和社会招聘的各类专业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并按市场化原则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财政部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解散:
  1、生存期结束;
  2、出资者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股分化等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生存期暂定为10年。根据需要,经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生存期可提前结束或延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征求监事会意见,报财政部审议、批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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