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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


基本概述
  《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日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金融服务业是国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也是各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于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及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其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收入。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只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也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仍对市场准人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
  (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发达国家允许其他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以更利于监管和控制。
  (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多数国家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做出具体承诺或加以严格限制。金融服务协议与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
  一、《金融服务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性措施安排
  从WTO各成员国提供的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来看,各国对外开放市场、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一定的积极性,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都认识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世界贸易组织为贸易自由化提供了良好的约束机制,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提供了保兯。但是考虑到金融业在本国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任何盲目地开放金融服务市场都可能给国内经济乃至政局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不愿过早、过多的开放国内市场。
  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具体承诺有几个特点:第一,普遍保证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业,仍拒绝开放一些具体部门,并对市场准入限制颇多。主要表现在限制允许进入本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数量,或限制某个部门。第二,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资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本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便于对其进行监督与控制。第三,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同意开放再保险与银行业中的存贷服务,因为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国际化了,而对保险业中的人寿险与非人寿险业务、银行中的票据清算与交换业务、证券业中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金融服务协议》并没有实现金融服务的全面自由化,只是反映了各成员国现有的金融服务开放程度。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的是艰难的调整,很可能面临国内市场不保、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窘境。GATS和FSA体现了逐步实现自由化的宗旨,在短期内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必要的保护。
  WTO的基本原则中的“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允许成员国在特殊条件下,可以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一些紧急的保障措施”;“发展中国优惠待遇原则”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较低的自由化水平,有较长的过渡期,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认为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明确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各种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允许成员按四种贸易方式,选择实行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并在实行最惠国待遇时作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但割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允许成员在国内的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同时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暂时的非歧视性的”限制。WTO还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二、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衡量及预期
  著名国际贸易学者Hockman提出过一种测量GATS各成员国具体承诺和服务贸易开放度的方法,但其涵盖了整个服务业,没有对金融服务业做独立的分析。WTO经济学家Aaditya Mattoo在1998年WTO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能够定量分析一国或地区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的模型。考虑到进行分析的方便性和该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Mattoo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在模型设计中对研究对象作了适当的简化。本文在对原模型进行修正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提出我们自己的见解。
  第一,《金融服务协议》(FAS)规定,各成员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包括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关键取决于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因为其决定了外国服务与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权进入一国国内市场,而且国民待遇承诺的许多条款与市场准入承诺的许多条款高度的相关性。因此,可以认为对市场准许入承诺的研究基本上可以代表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度研究。
  第二,对于服务提供方式,Mattoo没有对在金融服务贸易量中占比重要很小的自然人移动方式进行分析,而着重要研究了其它三种提供方式,尤其是商业存在方式的有关承诺对开放度的影响。
  第三,保险业与银行业是模型研究的主要内容。保险业分类寿险与非寿险。银行业则从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分别进行了分析。Mattoo模型中没有把证券业作为研究对象。为了研究的完整性,本文将把证券业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模型。
  第四,权重的选择。由于只有美国拥有金融服务贸易的完整统计数据,模型以美国金融服务贸易为例,确定了各种服务提供方式与行业的权重。有关证券业的三种服务方式的权重,根据Mattoo模型中保险业和银行业的权重进行简单平均,分别给予“0.80、0.16、0.04“的值。
  第五,在关于市场准入限制的开放度数值选择上,将完全不开放赋值“0”,完全开放赋值“1”。过境交付方式与消费者移动方式在贸易量中所占的比重和模型确定的权重较小,且结合金融服务贸易的实际情况,Mattoo将其开放程度一律赋值“0.5”;对于商业存在的提供方式,则采用了一种比较严谨的方法,因为市场准入中对商业存在方式的限制往往是最严格的。模型根据有关限制的不同程度,将开放程度分为“0.10、0.25、0.5、0.75”四个等级。限制越少,开放度越高,数值越高。
  对某一国家j某一服务行业的开放度Lj,可以定义为:
  Lj=∑Wjrij(i=1、2、3)
  Wi表示模型中的各种提供方式的权重(表1)
  rij表示国家j某种服务提供方式i开放程度的给定数值(表2)
  对某一地区服务方式的开放程度Lj,分为简单平均和GDP加权平均,分别定义为:
  简单Lj=∑Lj/n j=1-n
  GDP加权Lj=∑GjLj j=1-n
  N表示这一地区的国家数量;
  Gj表示某一国家GDP在这一地区GDP总量中的比重。
  根据上述公式,MATTOO计算了各洲的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在计算过程中采用了1995年的各国承诺表。在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FSA)签订之后,随着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成员国根据国内发展的情况和FSA的要求又逐步对具体承诺表作了调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大减少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所以这些数据现在看来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计算所得到的结果与前面列举的数据相比较来看:
  首先,保险市场开放程度高于银行业,证券市场开放程度最低。我国非人寿保险市场开放远远高于其它市场,证券市场远低于其它市场。
  其次,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开放程度要高于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尼和韩国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业市场开放进程有所减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在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表现较为审慎,开放程度仍然较低。
  最后,南美洲和非洲发展中国家在开放程度上要高于亚洲国家。从总体上看,发展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服务开放程度较1997年FSA签订之初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据最新承诺表显示,在未来的几年内,各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进一步减少。
  金融服务业开放是市场国际化的过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这个进程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又如何把握开放程度,保护国内市场,是一个重大课题。
  我国采取了预先承诺的方式,承诺中包括许多较为超前的开放内容。例如,对我国开放金融服务、取消各种准入限制设立了明确的时间期限,即在加入WTO五年后基本取消银行、保险服务的地区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大幅度开放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两大类服务。
  如何在保证国内金融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开放市场,使国内的金融企业能够在必要的“保护”中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提高自身实力,最终达到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是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如何把握“开放度”,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积极提高国内金融企业实力,面对国际竞争的同时,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有效的利用WTO的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则,合理把握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是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进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Mattoo.A:1998 Financia1 Services and the WTO: LIBERALLATION IN THE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Economics, staff working paper WTO.Geneva
  [2]WTO.1997:Opering markets i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Role of the GATS.WTO.Geneva
  [3]多布森.WTO中金融服务自由化.[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4]姜波克,徐蓉.金融全球化风险防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张若思.评世贸组织全球金融服务协议[J].国际贸易问题,1999,(10).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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