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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里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1990年签署第一笔担保合同。多边投资担保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机构的宗旨是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部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防止潜在索赔要求升级,使项目得以继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帮助各国制定和实施吸引和保持外国直接投资的战略,并以在线服务的形式免费提供有关投资商机、商业运营环境和政治风险担保的信息。概述
  当今的商业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好的投资机会。然而,对不稳定政策环境的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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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对政治风险的洞察以及对具体投资机会的忽视常常会阻碍投资。结果,作为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部分仅投向少数几个国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世界上最为贫困的人群。
  该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应对上述顾虑:一是通过向投资者和贷款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二是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协助发展中国家吸引私人投资。历史发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6月,但成立机构的建议早在1961年就提出过,世界银行也曾于1966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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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机构”协议草案,并先后28次讨论并修改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获得通过,世界银行决定停止有关“机构”的讨论工作。1981年,世界银行决定重新讨论建立“机构”的问题。经过4年的工作,198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 (也称《汉城公约》,简称《公约》)。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公约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5个一类国家(发达国家)和15个二类国家(发展中国家)签署并核准;二是这些国家认购股份总额须达到“机构”法定资本的33%。1987年10月,有关国家召集会议,决定1988年4月30 日前核准《公约》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1988年6月8日,在华盛顿举行成立大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正式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每股1万特别提款权,每个会员国认股数不得少于50 股。从《公约》对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股金的10%须以现金缴付(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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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可以本国货币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类似债券缴付。余下80%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截止到1994年6月6日,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加入“机构”的《公约》,其中120个国家已核准《公约》,这120个会员国已认缴股金总额8.4亿美元,实缴1.7亿美元。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核准了《公约》,成为机构的创始会员国,认购股份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的目标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3、并且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基本结构与制度

1,MIGA的法律地位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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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进行法律诉讼。
  独立的法人地位对MIGA极为有利,因为作为一个多变投资担保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2,MIGA基本结构

  理事会是MIGA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每一成员国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
  董事会至少有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
  MIGA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依据惯例,总裁也由作为MIGA董事会主席的世界银行总裁兼任,但总裁和董事会仍是两个独立的部门。
  职员由总裁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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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团投票制

  依据会员国的经济实力,MIGA将会员国分为两个集团:第一集团包括22个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包括132个发展中国家。
  首先每个国家都同等的享有177票的成员票,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多,所以在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总票数占优;其次在同等成员票的基础上,会员国还要按照各自的股份计算票数,而由于发达国家在MIGA总资本中占有大部分股份,因此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总票数占优。这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总票数大致取得了平衡
  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MIGA里,中国是第六大股东,拥有3138股股份,次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作用及功能

1、促进增长

  自成立以来,MIGA已为85个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型项目提供了135亿美元的担保。这些担保可使投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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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源于货币的不可兑换及其转帐限制(禁兑险)、战争和内乱(包括恐怖主义和怠工)险、征用险及违约险等非商业性风险。截至2004年6月30日,MIGA的上限总额已达52亿美元。
  MIGA担保的项目几乎涉及从旅游业到电信业及从银行业到制造业的所有行业。对能源、采矿业、重工业和基础设施行业的大型资本密集型项目而言,保险尤为重要。
  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包括源自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新兴及跨境投资投向任何一个发展中成员国的项目。合格的投资形式包括:股票持有者发行的股票、股东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技术援助、管理合约、租约、特许经营和许可协议及偿还的债券等。同时,董事会经他别多数票通过,可以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MIGA也为独立的金融机构,诸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保险。

2、前沿市场的领路人

  MIGA在为投资者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投资铺平道路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4财年,接近一半的新项目是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实施的。为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阿富汗,MIGA专门设立了担保基金。以前,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前南地区)以及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也曾设立过类似基金。
  MIGA扮演“催化剂“的重要角色,不但为其它地方投资提供了典范,也刺激了通过MIGA支持的项目为人们提供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地方商业的成长。MIGA对其它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起补充作用,并通过其共同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与其它伙伴开展合作。通过上述做法,MIGA从总体上提升了政治风险保险业的实力,并鼓励其它保险与贷款机构大胆进入它们自己可能不会孤身进入的市场。

3、资助促进发展类项目

  MIGA支持的项目具有广泛的发展效益 - 这些项目不但增加了地方就业岗位及为政府创收,也成就了技能与技术的转让。通过改善包括道路、电力、医院、学校和清洁水源在内的基础设施,当地社区常常可从中再次受益。同时,MIGA担保的外商直接投资也拉动了地方的类似投资,并刺激通过MIGA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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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们提供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地方商业的成长。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打破恶性贫困循环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
  MIGA提供的担保要求投资者遵循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好的社会和环境标准。诚然,在没有世界银行集团的介入及没有适宜的安全保障政策的情况下,相关项目仍能并且确实也在继续。

4、帮助各国推销其投资机会

  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用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工具、方法和技能,MIGA的技援服务对实现其宗旨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MIGA开发和发布促进投资机会信息传播的工具和技术。成千上万的用户登陆MIGA的相关信息服务网页以获取投资信息。这些服务对各国的能力建设起补充作用。相关在线服务链接包括:FDI Xchange、IPAnet以及 PrivatizationLink。

5、调解投资争端

  MIGA遏制可能中断投资的政府行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保护伞。如遇争议,MIGA将启用其争议调节机制协助政府和投资者解决分歧,而无需费用昂贵的仲裁介入。该机制服务于两方面的需要:使投资继续及帮助相关国家维护其良好的投资环境信誉。MIGA作为公正的中间人的角色能加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信心。

6、MIGA动作的主要条件

  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另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耕具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适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合格的投资(形式: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内,以免本机构与大多数国家的公营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发生竞争。在各种投资形式中,股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MIGA重点考虑的承保对象。实质: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承保的险别(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违约险。但将东道国政府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之外。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今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或仲裁裁决,或虽有裁决、判决但不能执行,才构成,);代位求偿权(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分保与赞助担保(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而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7、MIGA的优点

  其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他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体现:承认MIGA 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对东道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承认在采用仲裁程序时,一并适用MIGA公约、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及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承认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妥协的另一方面结果是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的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表现为: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MIGA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MIGA不对不符合东道国法律和法规的投资提供保险;MIGA只承保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MIGA不担保任何因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从法律上禁止MIGA伙同任何成员国从事反对其他成员国的政治活动);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既是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工作目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认为:
  私营部门是个重要的发展支柱。除了捐助机构的援助和公共部门投资之外,私营部门也可以在减轻贫困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投资需求高于以往任何年代,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往往没有能力(无论是财政能力还是技术能力)独自承受满足这种需求的负担。
  私营部门可以推动经济增长,转变政府使用可以更好地满足重要社会需求的资金的意图,同时利用这种机会进行有利可图的投资。
  投资商对海外投资的更加乐观,但也认识到非商业性风险的存在以及有效管理风险以驾驭海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的必要性。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MIGA提供一套独特的伞形保险措施,以应对可能对项目产生负面影响的、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政治风险。重点和影响
  MIGA的业务战略符合市场中的最佳长项 — 吸引投资者和私营部门保险公司进入不同的业务环境。MIGA的战略重点是该机构可以发挥最大影响的具体领域: 1、基础设施发展是MIGA的一个重要重点,因为据估计,发展中国家仅仅为了满足快速增长的城市中心和服务不足的农村人口的需求,每年就需要2300亿美元的新投资。
  2、边缘市场,即高风险和/或低收入国家和市场。对MIGA来说,它们既意味着挑战,也意味着机会。这些市场往往具有对外国投资的最大需求和从中受益的最佳条件,但却没有得到私营部门的必要服务。
  3、在受战乱影响的国家进行投资是MIGA的另一个业务重点。虽然这些国家在战乱结束后一般都能吸引捐助机构大量的慷慨承诺,但援助流动最终都会减少,使私营部门投资成为重建和增长的重要因素。由于许多投资者对潜在风险十分警惕,政治风险保险就成了推动投资的关键因素。
  4、南-南投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在外国直接投资中占较大份额。但这些国家的私营部门保险市场并不都很发达,国家出口信贷机构往往没有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的能力和实力。
  MIGA 支持的项目有广泛的效益:创造当地就业岗位、创造税收、转让技能和技术专长、等等。当地社区往往通过改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电力、医院、学校和清洁用水,获得大量的间接收益。MIGA支持的外国直接投资鼓励了当地投资,推动了当地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的增长。如果没有MIGA 的参与,许多投资者、贷款者和其它保险公司根本就不会支持贫困国家的项目。
  MIGA的担保覆盖面要求投资者遵守世界上最好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如果没有世界银行集团的参与,项目的实施可能也确实会缺乏足够的保障。具体业务
  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服务是机构的两项主要业务。

(一)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这是机构的主要业务,也是机构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机构的投资保险业务并不与各国的官方投资保险机构产生竞争,而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由于官方投资保险机构容易受本国政治的影响,而且对投保项目的股权比例有限制,同时还规定承保金额的上限,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使投资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空白。而机构的业务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业性风险时,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赔偿而使机构蒙受损失,《公约》规定机构所承保的必须是合格的投资。所谓合格的投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以及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的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2)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注册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包括①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进行的任何外汇转移;②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3)合格的投资必须①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对东道国的发展有所贡献;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③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④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此外,东道国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对担保的投资给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可为合格的投资因以下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
  (1)货币汇兑险。指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这类风险还包括消极的不行为,如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根据免责条款,对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外汇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担保。
  (2)征用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除了通过颁布法令直接取得财产,把财产所有权从原投资者手中转到国家名下这类直接国有化措施外,发展中国家还经常采取各种“间接国有化”措施,如妨碍投资者作为股东或债权人行使其基本权利,妨碍投资者转让证券和其他权利,妨碍投资者对其财产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或妨碍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对上述“间接国有化”措施,机构也予以承保。
  (3)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①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③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指因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这里的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政府、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经过宣战的战争,也包括未经宣战的军事行动;内乱则指针对政府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那些针对投保者私人的恐怖主义行为,均不在此风险之列。由于战争和内乱险不受东道国政府控制,因此机构在向投保者赔付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索赔。
  (5)其他非商业性风险。指由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机构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
  此外,机构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担保:
  (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懈怠,包括①东道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②投保者自己的行为;③以投保者名义所为的行为;④投保者可以行使权利制止的投资企业的行为。
  (2)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
  办公环境
  凡是机构的成员国内的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到另一个国家(仅限于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均可向机构申请承保上述风险。但作为法人必须是在商业基础上经营的,而且在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前,必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认可。此外,《公约》还规定,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境外的资金流回本国。
  《公约》的“附件”还规定了“赞助担保”机制,即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均可自行筹资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包括非机构成员国国内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这种担保的基本规定均采用机构的规定,因而可以为非会员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与机构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风险担保,从而有利于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引进更多的资金。
  机构自成立以来,其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到1994 年6 月,已先后收到1500 个项目的投资者的投保初步申请,签发保险合同100 项,承保金额超过10 亿美元。可见机构的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服务

  机构通过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外国投资促进及咨询服务,以帮助成员国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机构主要提供以下几类服务:
  1.投资促进会议。通过帮助发展中成员国组织外国投资促进会议,促成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接触与对话,以创造现实的投资机会。
  2.执行发展计划。这种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界经理更好地制定业务发展规划,选择合适的外国合作伙伴,采用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并就具体投资进行评估。机构从1992 年开始组织这种计划。
  3.外国投资政策圆桌会议。这种会议邀请有关发展中国家及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经理参加,以推广有关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1992 年6 月机构在博茨瓦纳召开了第一次这种会议。
  4.外国直接投资法律框架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这些国家放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规章;并与一些成员国达成了外国投资法律保护协议。服务宗旨
  其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他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体现:承认MIGA 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对东道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承认在采用仲裁程序时,一并适用MIGA公约、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及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承认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
  妥协的另一方面结果是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的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表现为: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MIGA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MIGA不对不符合东道国法律和法规的投资提供保险;MIGA只承保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MIGA不担保任何因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从法律上禁止MIGA伙同任何成员国从事反对其他成员国的政治活动);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既是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通融生产性投资,以补充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即:
  1、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2、开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3、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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