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演进
会计信息产权 会计信息在不同的
产权制度下具有不同的产权属性。在企业组织形式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会计信息的产权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业主制企业中,业主既是财务资本所有者,也是财务资本经营者,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高度的统一,业主对财务资本拥有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业主除因内部管理、纳税以及核算收益而披露会计信息外,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排除在信息需求的主体之外,业主成为事实上唯一的会计信息消费者。因而,在业主制下,会计信息具有排他性,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其产权形式比较单一。在合伙制
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范围有所拓广,会计信息为所有合伙人拥有,合伙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代替业主制度下的业主成为会计信息的
产权主体。在合伙制企业中,会计信息主要向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合伙人提供。因而,会计信息也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尽管其产权形式较业主制下的产权形式更为复杂。在
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致使会计信息的产权形式向多元化发展。股份制企业内复杂的治理结构将企业内部人员分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围绕各自的利益目标相互间进行合作和博弈,企业成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由于个人禀赋的差异,人力资本所有者居于代理人的地位,财务资本所有者居于委托人的地位。人力资本所有者直接对企业的财务资本进行经营,为防止因利益目标的差异而出现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会计信息的劣势群体——股东(大股东应当更准确)强制性地要求经营者披露
会计信息。企业经营者借助会计信息的披露,反映企业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以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同时满足远离企业日常管理的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需要,降低
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达到改进决策效率,促进社会资源合理流动的目的。由于股东分化为在股东会上“用手投票”的大股东和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的小股东,会计信息的产权相应地分化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法人产权)。从会计信息的供给层面来看,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在于两权的分离,直接动因是经营者向所有者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因此经营者是会计信息的天然所有者,对会计信息具有“原始产权”。尽管在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中涉及到
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并不是产权所有者。因为:其一,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不触及
产权关系,无需界定两者间的产权边界,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会计人员应站在企业经营者的立场为企业经营尽职尽责(吴水澎,2000);其二,在现代企业的两个基本层次的代理关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会计与企业
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包含在第二层次的代理管理中,因而会计岗位可以视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职能在会计层次的延伸和细化。在中国大股东相对集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与其说向所有者(即投资者)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不如说向企业的大股东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大股东不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对外提供者,与企业经营者一样,他们也需要向资本市场上众多的小股东提供会计信息。企业经营者和大股向资本市场披露会计信息是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的,企业相应地拥有对会计信息的
法人产权。
公共物品诠释
会计信息产权 按照产权
经济学的解释,公共物品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根据中国目前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部分特征,即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非竞争性,会计信息不能进入商品交换领域;非排他性则导致了“搭便车”的行为。但这并不表明会计信息是公共物品。因为,首先从会计信息的提供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具有可分性。会计信息的
产权主体可以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角色的不同决定所提供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比较明显的是企业向投资者、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主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论从量的角度或质的角度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差异。其次,当前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所表现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与中国目前的会计规范密不可分的,包括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外在因素,并且会计
规范的管制程度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方法、途径和质量。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和准则之所以强制性地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会计信息以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共同需求,是因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的方式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个人的需要是不现实的(存在高额的交易成本),也是不可能的。在这里,法律、制度和准则成为一种公共契约的替代品。但是这并不表明通过非正式契约安排,在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实现
会计信息的有效传递,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是不可实现的。可以预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在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技术使以上问题得到解决。一旦实现会计信息需求双方个体信息需求的契约化,会计信息的
非竞争性和
非排他性的特征必然会逐渐消失。因而,会计信息“公共物品”的特征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没有否定会计信息“私人产品”的
产权特征。
产权交易
会计信息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需求主体通常有投资者(现实的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机关(国家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财务咨询机构,市场研究机构、顾客和供应商等)。由于国家作为国民
经济管理者,其地位与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依赖国家的权力强制性地获取,所以会计信息在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传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会计信息产权的
交易主体一般只包括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产生社会收益。另一方面,由于
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效用函数存在差异,使会计信息在向外界披露的同时产生外部性,带来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直接表现为部分利益相关者可能因使用会计信息而蒙受损失。在理论上,自由竞争和充分披露的会计信息市场使得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选择信息披露的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因为在这一点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私人收益最大;净社会收益最大化的产出是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只有私人
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同,竞争性市场和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才会产生完全有
效率的配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往往无法满足资源配置完全有效率的条件,因为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更关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的状态,而不关心边际社会收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由于在实践中,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私人成本在数量上难以准确把握,会计信息的法人
产权主体——企业更关心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和成本,而不是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
根据“理性人”假设,当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其成本时,企业才有动力和意愿对外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由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作为未来的预期收益是无法可靠计量的并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相对而言,企业更关注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使企业并非完全心甘情愿地承担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成本,也使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受到限制。究竟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量和使用者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含量各是多少以及能否达到,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当这种博弈达到相对均衡时,会计规范以契约的形式对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均衡是相对的、短暂的,不均衡则是绝对的、永恒的。在博弈过程中,企业总是倾向于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转嫁给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具体表现为不披露或少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或将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人为地包装,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利润操纵。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中,会计信息的法人产权主体——企业之所以没有强烈的动机披露会计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的产权制度不清晰。清晰的会计信息产权制度是提高会计信息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决定会计信息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产权能够降低会计信息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而产权制度之所以能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其关键在于产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其一,产权制度可以明确交易界区和确立排它性产权;其二,产权制度可以规范不同交易主体间的交易行为以建立正常的会计信息交易秩序;其三,产权制度可以使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其四,产权制度可以对会计信息产权主体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而后两点应当是产权制度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因为任何经济效率的提高归根结底是人的积极性的提高,要提高人的积极性就必须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稳定的预期,同时为了防止对其他产权主体的产权损害又必须提供有效的约束。会计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无效率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无偿地披露具有成本消耗的会计信息。从产权角度分析,政府的强制行为是一种不符合产权逻辑的“侵权”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且政府的强制程度与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成反比。
纠正安排
会计信息产权 中国
会计领域现有的制度安排是阻碍会计信息产权交易、降低会计信息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在会计领域进行制度创新,推动制度的有效变迁。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基本路径是以制度的形式对会计信息私人产品的属性予以认可,对会计信息的产权实现强有力的保护。其实现方式是引进现代信息
经济学的观点,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来进行,要求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时必须付费。实现会计信息的付费消费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
第一阶段,成立具有企业性质的会计信息中心。该类企业的产生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既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每个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市场直接签订会计信息交易协议致使交易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实现,那么通过成立会计信息中心这一企业组织的方式此问题可得到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中心负责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集中保管和交易,在会计信息供求双方之间起媒介和桥梁的作用。该中心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在向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之前需征得会计信息所有者的同意,并代理信息所有者与信息使用者签订协议或合同,对信息供求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予以明确。在未取得会计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之前,会计信息中心不得擅自传递会计信息,否则将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取得会计信息时应当支付会计信息使用费,这些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计信息中心代理会计信息所有者收缴的会计信息收集和加工费用;二是会计信息中心对会计信息的保管费用。由于国家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取得和使用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因此国家在使用有关单位的会计信息时不需缴纳信息使用费。但国家要采用集中付费的方式向会计信息中心缴纳信息保管费。信息保管费的支付既能将国家和会计信息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置于支付契约的约束体系中,又能体现国家对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支持和扶植。第二阶段,成立网络信息中心。以实体形式存在的会计信息中心是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制度变迁的过渡产物。网络的出现使企业的会计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交易方式,实现数字化管理。网络信息中心的建立依赖于电子商业技术。在电子商务技术中,电子支付、电子查询、电子数据交换等先进技术给网络信息中心以有力的支持,为网络信息中心工作领域和职能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而网络信息中心的技术水平和完善程度也必然随电子商务水平的发展而提高。网络信息中心不是“公共领域”和“绿色通道”,每个会计信息使用者若要登陆网络信息中心,必须“持卡消费”,其付费方式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支付的方式实现。网络信息中心的产生将使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费用更低,使交易更便捷、更高效。
在保护会计信息产权主体合法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对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的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即通过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对会计信息所有者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制约,防止其权利的过度膨胀而破坏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秩序。具体而言,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保护的机制,法律应赋予他们必要的行权方式,使他们成为制约会计信息提供者、抵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第一主体。针对中国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普遍质量较差的状况,应当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形成完备、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使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在因会计信息所有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蒙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会计信息所有者索取必要的补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