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2月1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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