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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收入

概念

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分类

按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l)财政补助收入,即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3)拨入专款,即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的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不含用于自筹基建部分)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8)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即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特点

以事业单位整体为主体,其取得的全部非偿还性资金都称为事业单位收入。   

(1)与传统的经费收入相比,事业单位收入是“大口径”收入。不仅包括与经费收入对应的财政补助收入,面且也包括非财政补助收入的其他各项收入。反映了事业单位获取非偿还性资金的能力。   

(2)与企业的收入相比,事业单位收入范围更为广泛。企业必须将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包括初始投入后续投入)与这些资金运动产生的资金流入区分,以便正确计算资金的收益情况,因此所有者投入资金的增加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企业收入;事业单位资金供应者不要求资金上的回报,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投入资金与资金运动产生资金流入。资金供给者无偿供给的资金,社会损赠的资金,以及事业单位运用资金产生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都是事业单位的收入。

注意事项

(1)只有无须偿还的资金流入才是事业单位收入,需要偿还的资金是事业单位负债。如果一笔资金在流入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偿还或偿还的金额,可先将其作为事业单位收入,一旦确定为需要偿还或确定了偿还金额,则需转为事业单位负债;   

(2)取得的需要事业单位留本的资金,即不可耗用本金,只能耗用本金上的收益(如利息收益)的资金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收入,而应直接作为事业单位净资产的增加。

确认

一般应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核算

根据来源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科目。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的核算按现行规定不在本体系内。

报表列示

在收入支出表中的“收入”项下,依次列示各个来源的事业单位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和拨款收入。

历史沿革

传统的预算会计管理中,将事业单位收入按与国家预算的关系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指来源于国家预算的经费拨款,即目前的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国家预算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预算内收入用于预算内经费支出及相关资产,预算内收入用于预算内经费支出及相关资产,预算外收入用于预算外的各项支出及相关资产,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不得混淆,而且在报表中也分别需平衡,即预算内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运用+预算内资金结存。预算管理体制及预算会计改革之后,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来源不再按与国家预算的关系进行划分,而是以事业单位为主体,全部收入只按其来源分类。事业单位的资金平衡关系也改变为: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支出=结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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