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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


基本信息
  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税种。我国的特定目的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 中,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陆续设立的。特定目的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税种,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筵席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4、土地增值税;
  5、车辆购置税;
  6、耕地占用税。历史演变
  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国家在采取各项措施的同时,开征若干特定目的税,以便运用税收工具,强化宏观调控。例如,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为调节奖金和工资的分配,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了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之取代建筑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就建立了中国的特定目的税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建税。特定目的税的特点主要有:(1)政策目的鲜明。(2)政策目的超过财政目的。特定目的税的实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论,是其不同于一般税种的一大特征。(3)灵活性较大。在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等方面,根据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如烧油特别税现已被并入消费税。主要税类
  (一)奖金税 1985年开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后又规定4个半月)的免征,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1993年底停征。1985~1993年,全县共征奖金税38.37万元。 (二)建筑税 1984年开征,它区分建设项目实行差别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30%。1990年12月31日停征。1984~1990年,全县共征建筑税120.1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该税于1991年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是在原来建筑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94~1995年,全县共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24.77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17年,开征筵席税,课税标准按饮食物品原价的20%征收,由厨商代征认缴。民国35年整理税捐后,禁止代征认缴制度,改由税捐稽征处派员稽核直接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其中就有筵席税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税名,筵席税税目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1月1日又复征筵席税,1984年7月停征。1988年9月,又恢复征收筵席税,纳税对象是在饭店、宾馆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起征点为500元,税率为15%,全额计征。1988~1989年,全县只征筵席税款100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福建省暂不征收。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该税,其税率区别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规定。福鼎县城关、点头、白琳、秦屿、沙埕、前岐按5%税率征收,其它乡镇均按1%税率征收。1985~1995年,全县共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622.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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