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

之分。

广义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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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基本信息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

国有资产

之分。

广义的国有资产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从

国有资产

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1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中国国有资产形成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资产形成主要有五个来源:

国有资产


  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积累。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创建井冈山根据地时开始办小型修械所和被服、印刷、兵工、织布、造纸、石灰等工厂。1934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较大规模的公营企业已达33个,职工2000多人。到1949年仅东北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就有307个,职工24万人。解放区还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银行等。
  ②没收和接管旧中国官僚垄断资本。到1949年底,人民政府仅接管帝国主义和官僚垄断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就有2858个,职工129万。此外,还接管了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招商局等所属的全部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中国进出口等十几家垄断性商业贸易公司,从而使国家拥有中国电力产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铁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有工业产值占中国工业总产值的26.2%,占中国大型工业企业总产值的41.3%。③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资产。1949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
  ④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赎买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资本。从1950年开始,中国对私营工业企业采取了供给原材料、加工订货和统购统销的管理办法。1954年,中国又进一步有计划地用公私合营方式改造了一大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1956年中国基本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对资本家支付定息的方式,使其资产逐步变为国家所有。
  ⑤国家有计划投资兴建的国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1953年起开始大规模的有计划经济建设,主要依靠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建立起强大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1953-1989年期间,国家在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外贸、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23944亿元人民币。1988年,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仅固定资产原值就达11787亿元,定额流动资金为6015亿元。
  地位和作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的国有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②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③国有经济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市场的基本立足点。④国有企业是安排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⑤凭借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强大基础,国民经济运行的主干力量,也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军。监管机构
  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
  国有资产立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财经委员会并不能起到国有资产经营的主导作用,它不论是对国有资产,还是对非国有资产,一概不涉及具体的经营问题,它只是对国家的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总和的宏观经济运行作出至高权力的监控。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立法主导作用必须由专设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也就是说,涉及资产的经营,就需要在财经委员会之外再另设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是关系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样需要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不同于财经委员会,虽然要同设在人大常委会中,但作为尚未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委员会具有财经委员会不可取代的新的职能。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国有经济的运行却有不同之处。这种由范围不同引起的运行不同,根源于范围内构成的差异。首先,国有经济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农业生产的成份,而农业经济作为全社会经济的基础是与国有经济相关联又运行于国有经济之外。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是完整的,而范围相对小的国有经济的运行大体只可视为农业基础之上的运行。因此,由于工作范围并不一致,国有资产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就形成了各自的职责,二者之间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其次,全社会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由此决定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突出公有制性质的经营要求,而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则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只单纯考虑运行控制问题。再次,国有经济是国家所有权在位的经济,而全社会的范围内还包括国家不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这样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在位的性质,而财经委员会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工作范围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二者工作性质的不同,财经委员会虽然工作范围广泛,但却不能以国有经济的性质要求决定工作性质。
  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包括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决定国有经济也是财经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同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财经委员会都是从经济成份的外部对其控制或制约,从不进入经济成份的内部,即使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为国家掌握的,也不体现在财经委员会的工作中,该委员会只有外部控制的权力与责任。相反,国有资产委员会直接承担国有资产整体经营责任,它对国有经济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内部性的。国有资产委员会不负责非国有经济问题的任何一点,它只是将工作的对象确定在国家握有所有权的国有经济上。
  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审查工作一般是根据既定原则来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详尽的研究为基础,有原则的明确并有准确的对照原则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审查结论。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则要求立法者必须作大量的详尽的科学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经营的主导工作。所以,财经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有资产委员会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范围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有层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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