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原因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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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


适用群体
  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

自身原因起火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内容
  自燃损失险保障的就是投保了这个险种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事故车

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 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

理赔现场

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您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例如,王先生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的轿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日期为98年5月,2001年5月投保,自燃损失险保额为12万,1-3年的折旧率20%,就应该投保等于9.6万或低于9.6万的其它保额。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的车是二手车,请按实际价值和购车发票金额的低者投保,保高了也不能赔偿那么多。
  当车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自燃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其余为免赔部分。
  汽车在长途中直接人工加油引起车辆着火,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则,对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另外在冬季因低温车辆不能启动司机高温烘烤油箱导致汽车起火,这种做法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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