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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公司债

  以公司某种特定财产作为还本付息之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的对称。
  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对所提供的担保品自由处理,以清偿其债权。其对债权人较为安全可靠,但利息率一般较低。通常分为普通抵押债券、质押信托债券、优先受偿债券、设备信托债券和联合发行债券。
  普通抵押债券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质押信托债券是公司将其所有的有价证券交付给信托公司或其他受托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优先受偿债券是债权人对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不论是否已设立抵押,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券。设备信托债券,多在美国铁路公司需要筹集资金扩充设备时发行,其发行程序为:发行公司将其购买的设备作为担保品,由受托人代表债权人取得所有权,并依合同将设备租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出具分期偿还的债券。直至偿还全部债券本息后,设备所有权才移转给发行公司。联合发行债券是由两个以上的公司对他公司发行的担保按期还本付息并连带承担偿还本息责任的债券。
  英国将有担保公司债分为固定抵押担保债券和浮动抵押担保债券。前者指对公司特定财产有固定抵押权,无债权人同意,公司不得随意转让,或再行抵押。后者指以公司帐面上的非特定财产为抵押,在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强行占有抵押物之前,不得过问公司财产的处分。在法国,公司债券只能以确定的财产为担保。美国公司担保债则分为一般担保公司债、不动产担保公司债、设备担保公司债和证券信托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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