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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保障保险


1. 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即是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

  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2.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1)完全残废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废

  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3)其他给付类型

  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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