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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师


起源
  保险公估业起源于英国,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建筑物火灾保险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火灾保险的理赔工作日趋复杂化,并提出了专业化理赔的要求,这成为保险公估业产生的最直接的动力。 回溯历史,保险公估业的雏形大约始于18世纪。早在1781年的英国,保险理赔工作的高技术含量就已使保险公司内部专门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员难于应付。当时的理赔工作仅仅是由公司内部雇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丰富的经验,更要求理赔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因、程度、责任划分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提出进一步赔偿建议,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协助保险人处理赔案。这种复杂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新成立、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项大大的难题。理赔工作的成败轻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短期利润,重者会败坏公司信誉,降低其偿付能力,导致公司破产、倒闭,进而威胁整个保险行业、整个社会的运行与安定。此时,权宜之计就是将与保险理赔内容相关的各行各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纳入保险理赔环节,协助保险人开展理赔业务。这些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赔偿的建议,他们只与保险人相关联,相当于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到了19世纪初,大多数开展火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采用雇佣独立的专门技术人员作为其代理人,这类人就被称为"估价人"。可以算是保险公估人的雏形。估价人涉及到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及法律各个行业,并由此逐渐发展出财产估价公司。历史
  早在19世纪20年代末的旧中国,保险公估机构就已存在了。那时的保险公估机构称为“公证行”。我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通商贸易和经济掠夺而至的。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的谏当保安行标志着西方保险制度由此传入我国。随后,各国凭借其政治力量向我国领土实行经济渗透,争相建立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我国保险业始得发展。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证行便应运而生。起初,也多为外商设立并经营。自1927年始有国人创办上海益中公证行,后又在汉口设立分行,1935年,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发起并成立了联合保险公正事务所,当时,天津有永平公证行、商联公证行,汉口有市商会组织的汉口市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此后,上海又开设了中国公证行、华商公估拍卖行等。当时在上海设立的外商公证行有三义洋行、鲁意斯摩洋行、保险审估公司、博录公证行,瑞和公证行、远东公证行;天津则有益业等数家公证行。当时,外商公证行数量、实力远远高于国人自办的公证行,几乎控制了整个保险公证业务。后经各地的商业公会、保险业同业公会等民间组织的不断抵抗,逐渐打破了外商在公证行业中的垄断局面,促进了民族保险公证业的发展。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全面展开。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大批工商企业的内迁促使大后方的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呈现出特有的繁荣景象。内地保险业由此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重庆一度成为大后方保险业的中心。保险公证业便在这种环境中汲取着养分,并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促进了保险业、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少公证行均在重庆设立机构,其业务范围则遍及西南、西北各地。1938年,上海益中公证行首先在重庆设立分行。不久,该行改组为中华保险公证事务所,并在此基础上于1941年7月成立了中国公估行。这家公估行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及至后来,基本上承揽了除盐运保险损案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和航运业的查证、估损和共同海损理算业务,1944年还承办了大宗出口的商检业务,起业务延伸到西南各省和西安、兰州等区域,成为大后方一家重要的公证机构。其时,川江盐运保险的适时开展也为保险公证业开辟了新的活动领域。当时,盐载运输所经河道,其中颇多湍流暗礁,为减少盐载损失,盐运保险的经营者便共同组成了"四联、川盐、裕国盐运保险查验管理处",并在涪陵、万县、合江、合川、泸州、自流井等地设立了包括盐船查验工作在内的分之机构。各查验站是指上就是出险后的查勘、公证机构,它们在各自所管辖的区域内就近查勘盐船损案,或负责水上防灾防损工作。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始终没有颁布较为系统的保险法令、法规。直至1943年,政府陆续颁布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单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其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是财政部按照《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14条"保险业之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非向财政部登记领有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的规定,于1944年6月24日颁布的,其中对这三类人的资格及登记执业均做了一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保险公证人的行为,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抗战结束后,收复区经济复苏,上海等沿海地区又成为贸易、工商业的发展中枢。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上海和其他沿海城市的保险业务激增,火险、海险、运输保险等各险种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从而吸引了大量公证机构。一些公证机构开始将总部迁移上海。当时,中华海事公证事务所、中国益中公证行、中国公估行等公证机构影响较大,他们承办了各种保额大、损失重、情况复杂的案件,负责水险、火险的大宗赔案或共同海损理算,有效地减少了经济纠纷,使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财力物力,提高了效率,获得了公正。据民国36年(1947年)的《财政年鉴》记载,按照民国33年(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保险公证人有22家。含义

保险公估和保险公估人的含义

  确切的说,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问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从事保险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它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济领域各环节和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 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 由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简介
  保险公估师是专业从事保险理赔的查勘、定损、理算、检验工作的人员,他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又可称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日趋活跃,公众可能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已比较熟悉,也感受到他们给我们带来的购买保险的便利;而对于同样是保险中介一员的保险公估人,则比较陌生。职能
  保险公估人主要的职能是按照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当事人,以其专业的水准,作出比较公正、公平、合理的保险公估报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尤其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发展
  保险公估人在世界各个保险市场上发展很快,现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机构还比较少,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努力完善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作用

(一)解决了保险人难以解决的专业性问题

  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保险承保或保险理赔可自行处理、但对一些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保险标的的处理则较为困难。而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人则能很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在承保和理赔领域中的一些专业强、技术含量高的问题,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良好运作。

(二)保险公估人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

  保险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一方面,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保险人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决所有承保及理赔中的问题。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从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场开拓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工作,实现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不断升级,并使得保险公估人员及保险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得以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能够缓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说是矛盾的,特别是在理赔时显得更为突出。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的身份帮助双方处理有关事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公平地得以实现,从而减少了保险理赔的矛盾和纠纷。特点
  1、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常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 由于保险公估人面向众多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相比,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存在保险公估需求的情况下,他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保险公估人的工作或保险公估结论容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接受。分类

一、 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一)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二)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 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一)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二)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三)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三、 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一)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二) 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三)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四、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二)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五、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一) 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二)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现状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历经曲折坎坷,抗战前期外商公证行的垄断致使民族保险公估业畸形发展。而新中国时期,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使保险公估业也随之衰落,公证行逐渐减少以致消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我国停办20余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随着保险业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现代保险公估业也产生了萌芽,并逐渐运行和发展。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将有更大的发展。 早在1982年,国内保险公司就已开始委托境外公估公司代为勘查、鉴定、评估、理算等公估业务。直到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该机构属于商业性保险公估组织,为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起到了良好了示范效应.90年代初,保险业方兴未艾,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新的焦点。为配合保险业的迅速扩张,一些保险公估机构也相继出现了。1993年3月,上海成立了东方公估行,由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人保上海分公司合资组建。这是我国第一家民间检验机构。而后,几年时间内国内陆续设立了多家保险公估行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除了冠"公估行"名称的各类公估机构外,国内还出现了大量具有公估性质的组织,如湖北随州的"保险公安侦探所"、广东深圳的"深圳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等。这些公估机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派生组织;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的组织;商检部门的派生组织。这主要是由于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尚未发展的情况下,公估工作和相关的检验工作主要由商检局、技术监督局、船检局来完成。自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保险和保险中介机构才算正式走向了比较规范的设立、运行的市场化轨道。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公司必须是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持有保险公估公司法人许可证后才能开业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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