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籽油期货
又一期货新品种
———菜籽油期货即将在郑商所挂盘交易。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菜籽油生产国和消费国,菜籽油期货在我国既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同时又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调整我国农业种植结构,保护农民收益,对于油脂现货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促进油脂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菜籽油生产和销售的现状看,菜籽油产销量适中、产销地集中,影响因素较多,质量易标准化。因此,菜籽油期货是一个较好的上市品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菜籽油生产国和消费国
年产量在400万吨至470万吨,产值在250亿元以上。长江上中下游沿岸各省市盛产菜籽,既是我国菜籽主产区,也是我国菜籽油的主要加工区,菜籽油加工量占全国总量的70%以上。我国也是菜籽油第一消费大国,年消费量在430万吨至480万吨。主要消费区域集中在长江流域,包括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苏和贵州等省市。菜籽油产销区集中
便于信息收集和交割业务管理。我国菜籽油加工区域和消费区域集中,江苏省张家港、南通以及湖北武汉等沿江城市已成为菜籽油的主要集散地,这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搜寻供求信息,正确预测价格行情,同时也有利于期货交割区域的定位,便于交易所对期货交割业务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来,影响我国菜籽油价格的因素日益增多。我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导致国内菜籽种植面积和菜籽油产量波动较大。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油脂和油料进出口量逐年增加,菜籽油价格受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2006年以后,我国取消了菜籽油进口配额,只征收9%的单一进口关税,菜籽油与世界市场联系更加紧密,受世界供求影响增大。菜籽油价格既受其他油脂价格影响,又有自己独立的行情。菜籽油是加工生物柴油最适宜的原料,石油价格上涨,菜籽油转化为生物柴油的比例逐年增加,生物柴油需求对我国菜籽油价格影响日益增加。菜籽油现货价格巨幅上涨
2006年10月份以后,我国菜籽油现货价格巨幅上涨。为规避菜籽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很多现货企业迫切希望菜籽油期货能尽快推出。
郑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菜籽油既有农产品影响因素复杂,波动频繁,投资机会多的特点,又有工业品质量易标准化的优势,现货企业对期货市场认同度高,保值需求大,现货企业多,参与群体广,市场发展潜力很大。
菜籽油现货企业对期货市场认同度高。由于菜籽油价格波动大,经营和加工的风险很大,如果不了解市场行情,不能正确把握未来价格走势,很难在这一行业中生存。菜籽油市场是一个竞争性市场
企业可以自由收购和销售油菜籽和菜籽油,一些基层粮管所受大型油厂的委托,也参与收购和短期储存。菜籽油加工和经营企业较多,生产和经营的集中度低。
菜籽油期货上市后,其价格将直接反映菜籽油价格走势,可以指导菜籽油现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可为菜籽油现货企业套期保值提供更直接的操作工具和交易平台。调研发现,很多菜籽油现货企业对上市菜籽油期货非常支持,表示将积极参与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确保经营活动持续进行。业内专家指出
菜籽油期货推出还将有利于我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稳定菜籽生产,保护种植菜籽农民的收益;同时还有助于形成公开、透明和权威的菜籽油期货价格,不仅可以指导菜籽油的加工和经营活动,也可以指导菜籽的生产、收购和销售,有助于油脂企业通过期现货两个市场的运作,增加经营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稳定产销关系。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积极稳妥发展的新阶段,《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相关办法的发布实施,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力量的日益增强,保值和投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日趋成熟,为菜籽油期货平稳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据悉,经过5年多的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郑商所已经为菜籽油期货建立了完善的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等国际上成熟的风险控制制度,将有效地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的发生。
郑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郑商所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规律做好市场监管与培育工作,严格执行制度,加强市场风险控制,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和市场功能逐步发挥。期货品种:菜籽油
交易品种
菜籽油
交易单位
5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2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6%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规定的菜籽油。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10%
最高交易手续费
4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RO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修改日期:2010年12月29日
备注:自然人不可持仓进入交割月。否则,强平盈利归交易所,亏损客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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