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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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实业国有金股
定义:
如果改制后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做出不履行改制方案的决议,或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做出违背既定改制方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议时,“国有金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国有金股”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分红,不承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股份一般为象征性的1%。黄金股的由来
“黄金股”(Golden share)又称为特别股、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黄金股”的诞生背景和如今中国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大环境颇有类似之处。
1979年保守党撒切尔政权上台后,否定了工党政权所推行的政府干预政策,采用了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新保守主义),推行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
但是,在推行私有化道路时,考虑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政府可能再无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控制,而有的国企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如果完全失控,就有可能出现不利影响。
为了确保国家、政府的利益,英国政府在转让国有股份的同时,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黄金股”,即特权优先股,并制定了相应的“黄金股”章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国有企业股份的百分之百公开转让而使其转变成为民营企业,政府仍可通过持有“黄金股”,依据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对股份制企业行使管理控制。
“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黄金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一样没有普通股的投票权,而且它也没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权。同时,“黄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但“黄金股”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黄金股”,或者将“黄金股”转换成普通股。
而拥有“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但这个特别否定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一般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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