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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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是在原曲靖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正式成立。简介
  注册名称: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

简称:曲靖市商业银行
  英文名称: QUJING CITY COMMERCIAL BANK CO.LTD
  简称: QUJING CITY COMMERCIAL BANK
  2006年3月28日,经银监会批准,曲靖市商业银行在原曲靖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成立。至2008年8月底,设立对外营业机构23个, 其中县域机构10个;作为主发起人对外投资参股村镇银行一家(文山) ,现有职工346 人,其中管理人员 36人,高级职称2 人,中级职称48 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深入贯彻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不断改革创新,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生产有了较大发展,授信支持的小企业2007年度创造生产总值 162.5亿元,创造利税近50亿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曲靖商行存款余额52亿元,贷款余额28.4亿元,发行“珠江源卡”10万张,资本充足率11.27%,拔备覆盖率150%,净资产收益率22.2%,五级分类不良率2.05%,实现利润9689万元,核心监管指标全部达标。
  自成立以来,曲靖市商业银行紧紧抓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初步形成了整套的开展小企贷款工作体系:一、准确定位市场,寻求发展突破口;二、创新机制,拓展壮大小企业贷款空间;三、脚踏实地,共建和谐金融环境。历史沿革
  曲靖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曲靖市城市信用社”。 2000年9月,曲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的精神,开始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全面整顿工作。在原麒麟、南宁、城关、陆良、师宗、宣威6个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于2000年12月16日合并重组正式成立了曲靖市城市信用社。曲靖市委、政府为了加强城市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经公开选拔,推荐李小生担任曲靖城市信用社党组书记、董事长。李小生毕业于云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云南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生进修班结业。经济师。从l980年参加工作起就从事经济、金融工作,2000年4月被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授予“全国金融劳动模范”称号,时任农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到2002年年底时,曲靖市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总额已达l30,481万元,其中各项贷款75,548万元,各项存款122,042万元,不良率为15.8%,资本利润率7.19%,实现利润927万元,弥补组建前历史挂帐458万元,上激各种税金757万元,股东分红比例平均为5.5%,曲靖城市信用社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解决了。
  曲靖城市信用社通过5年来的艰苦努力,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曲靖市委、市政府正确把握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导向,认为市(县)域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设立地方性商业银行,设立曲靖市商业银行是对本地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2004年3月,将“支持城市信用社创造条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1月,市委二届四次全会上,又提出“支持城市信用社做大做强,力争下半年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市政府成立了“曲靖市城市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加强对组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期间,市政府领导带队,到外省市学习考察,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多次到中国银监会、省银监局汇报、协调,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市政府还加大对城市信用社的扶持力度,下发了《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信用社加快发展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通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银监会和云南银监局在2005年11月批准,同意筹建曲靖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3月9日,曲靖市商业银行创立暨首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曲靖市商业银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组织结构
  曲靖市商业银行是一个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实行董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党委在企业实行政治核心领导,纪委对党员履行教育监督和纪律检查职能。商业银行内部设办公室等11个职能管理部门,下辖22个支行和1个总行营业部,现有正式职工267人。商业银行将在曲坚持“立足地方经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市场定位,实施“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实行法人治理,切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经营宗旨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稳健发展为基础,以效益为目标,以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为保障,恪守防范风险和改革创新并重的原则,切实保障存款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努力为地方经济、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代理代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委托贷款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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