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农民银行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金融机构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它的前身是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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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银行


陈果夫手书“中国农民银行行训”
  

简介
  中国农民银行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金融机构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它的前身是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

形成原因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实行战略大转移,开始长征。蒋介石为对红军围追堵截,需要大量军费。他认为四省农民银行太小,无济于事,便决定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策划,1935年6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在原四省农民银行基础上改组而成为的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了。资本总额仍为1000万元,总行仍设在汉口,1937年迁至南京。根据《条例》规定,该行办理农业放款,票据贴现,买卖证券,经营储蓄存款和汇兑,享有兑换券发行权、农业债券发行权和土地债券发行权。历史
  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在汉口成立,蒋介石自任理事长,银行享有军事护照和军用交通的特权。次年11月14日,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并陆续设分行。1935年改名中国农民银行,集中办理全国农贷与土地金融业务。国民政府并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
  民国24年(1935年)12月,国民政府宣布中国农民银行为国家银行之一,继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之后发行“法币”。
  民国25年1月,财政部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以一万元为度与法币同等行使。次年,总部随政府迁至重庆。
  民国29年(1940年),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信托部。
  民国31年(1942年),国民政府将钞票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其他银行停止发行钞票。
  民国34年(1945年)10月,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分行恢复营业,并于松江、太仓两处成立农货通信处。
  民国38年(1949年)12月15日,中国农民银行随国民党政府迁至台湾。在台北市开始办公,于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复业,除继续办理农业金融业务外,也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为配合政府公营事业民营化政策,农银于1999年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营化。经营方针
  民国34年(1945年)10月,陈果夫被推为中国农民银行董事长,乃手订“中国农民银行经营方针”十八条,提示中国农民银行必须成为“为中国农民谋福利的银行”,其业务“应以实现三民主义之经济政策为方针”:
  1、中国农民银行必须成为为中国农民谋福利之银行。
  2、为农民谋福利之事,最重要者为增进农业生产(包括渔、牧、林在内),协助农民自耕田地之改良与购置,并协助合作金库,发展为改善农民经济而组织之合作社。最急切者为配合复员救济农村之工作。
  3、中国农民银行之业务方针,应以实现三民主义之经济政策为方针,随时与农林、水利、地政各部门行政机构配合联系,尤应着重于水利方面。
  4、凡有关农业改良之七种重大事业(即机器、肥料、换种、除害、制造、运送、防灾),及其基本之企业,中国农民银行应力助其创造、组织、运用、改进,务使加速达到增加生产、改良农民生活之目的,并预谋与各方面之合理配合。
  5、中国农民银行应首先着重于扶助生产出口农产品最多之地区,与生产为中国工业化所需要之重要农产原料之地区,以及为民族健康必需之营养品生产之改进与提倡。
  6、中国农民银行投资方向,应着重于农业机械化,及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保险等,以促进国家之进步,及农民之福利。
  7、中国农民银行应注重农业仓库业务,由此扩展至各种信托业务,以代理旧式之典当;并可施行实物放款(如种子、肥料等),以减少流弊,增加实用。将来粮食部所余留重要地点之仓库,及接收敌人在陷区经营之仓库,其适于银行经营条件者,应由本行应用,以利农业之发展。
  8、在收复区域日人经营有关农业之企业,若为当前农民所必需者,本行应参与接收、经营,以便配合运用。
  9、中国农民银行应利用土地开发等方法,以增加其资本及流通资金之运用,更可利用实物资本发行债券,以为周转。
  10、中国农民银行应努力吸收城市及农村游资,以为农民生产之资金。对于深入农村,吸收游资最广大之邮汇储金局,必须取得联系,务使其在农村吸收之资金,仍得归之于农村,以助农民经济之发展。
  11、中国农民银行之长期、中期、短期之存放款,必须按照其性质、门类,特别研究其季节性,俾配合适宜,呼吸得当,资金运用不致受其它经济变化之影响。
  12、中国农民银行应用种种方法,教导农民储蓄,并辅助普及农民生产技能之提高,俾储蓄资金与生产技能互相配合,循环推进。
  13、中国农民银行之经济研究处,今后应以切合农民之实际需要者为对象,以及农民经济上之福利为目的,作有计划之研究。
  14、中国农民银行之组织,应根据业务计划,作合理调整,使简化而灵活,以便利农民;即其建筑,亦应有简单合理之规划,不宜与一般银行相同。
  15、中国农民银行之分支行处,应普设于多数农民集中交易农产品之中心地点,务与合作金库及合作社配合发展,以逐渐完成农村金融网,俾使农民普受其益。
  16、中国农民银行之人事制度必须健全,务使行员安心,为农民谋福利。
  17、中国农民银行职员,必须补习农业知识,熟悉农民生产情况,并应人人明了三民主义,人人有苦干之精神。
  18、中国农民银行职员,必须诚心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谋福利,不得个人经营商业;其因节俭积有资金,而愿投放于农工业者,应在本行登记,或委托本行信托部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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