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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不计息



31日不计息

31日不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计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银行按照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来计算利息

缘起

北京储户段先生在2005年8月26号到中国工商银行下属的一家储蓄所开立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并存款,截止到2006年8月,段先生与银行发生多笔业务,但他发现银行的计息系统对大月的31号不计息,因此一年中存款利息被少算100多元。段先生找到银行要求更正,被银行拒绝,于是将工行北京朝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解释

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央行曾经就计息规则作出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

在1992年的通知中,对1965年通知中规定的计息方式予以重复明确。

2005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给予我国境内银行自行计算利息的权限,“除活期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据此,银行认为根据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的规定,按照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规则计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此种计息方法严格执行央行的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用下列规则: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以365日计息。

结局

2006年12月12日,朝阳法院以该行为符合行业习惯为由,一审驳回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指出,“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并判决其负担80%的诉讼费。

判决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做法,是银行业的交易习惯。此外,一年按360日计息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依据这一规定,段先生提出的“工行少付他105.86元利息”的诉讼主张,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一审驳回。

判决也同时指出,计息规则是储户选择哪一家银行及该银行哪一种储蓄方式的重要参考因素。虽然工行在自己的网站上和印发的宣传页上,都已经说明了“通知存款业务”将“按照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但却没有对31日是否计算利息做出明确的说明。判决据此认定,工行发布的涉及计息规则的公告,因其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属于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对双方争议的产生有一定过错。据此,该院判决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负担本案80%的诉讼费——计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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