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资本协议
1988年资本协议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的简称,又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1988年资本协议》最重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1988年资本协议》主要内容有四部分:1、 资本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和次级债券。 2、资产的风险数 。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3、资本比率的标准。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该协议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1988年资本协议》要求10国集团中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保持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国际银行系统中的资本充足率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避免银行在增加业务的同时而没有足够的资本金作为后盾。
《1988年资本协议》对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遏制不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协议未能充分认识信用风险减缓措施(比如抵押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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