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债
内债
各债务主体以本国投资者为对象﹐通过发行本国货币计价的债券证书﹐或以缔结特定契约为手段所形成的债务。又称“国内债务”。广义通常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团体﹑企业和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本国以发行债券的形式或以借款﹑租赁﹑延期付款等形式所形成的债务。狭义仅指上述筹资主体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形成的债务。中国公债中的内债﹐一般是指政府通过发行国内债券所形成的债务﹐也称“政府国内债务”或“国内公债”。政府国内债务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财政赤字或国库资金的暂时不足。早期资产阶级政府的债务主要用于战争开支﹐或应付特殊灾害和困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债务在具备上述职能的同时﹐还日益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内债与外债是两个对称的概念。就债券而言﹐其区分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 债券发行的地点所在国别﹔ 债权人所在国别﹔ 债券计价的币种。一般把在本国市场向本国债权人发行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的债券称为内债。内债发行主要取决于国内资金供给状况﹑债券发行的条件以及偿债能力等﹐债务收入的使用主要由政府决定。而外债发行要受本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声誉的影响﹐如果是举借贷款﹐则债务资金的使用还常常受到外国债权人的影响。
中国近代史上的内债始于19世纪后期﹐即1894年清政府为应付甲午战争军需而向国内举借的“息借商款”﹐以及随后发行的昭信股票(1898)和“爱国公债”(1911)。1912~1926年间﹐北洋政府先后发行内债20余种﹐发行额达6亿多元﹐1927~1936年间﹐国民政府发行国内公债20多亿元﹐抗日战争后又继续大量发行国内公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府曾发行过各种国内公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间﹐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合计30多亿元人民币。此后直到1980年﹐中国没有发行内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发行国内债券开始成为中国政府直接向资金市场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1981~1990年底﹐中国政府已发行国库券﹑特种国债﹑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和保值公债等六种债券﹐累计发行额达1000多亿元﹐1988年国务院批准在61个大中城市进行国库券流通转让试点以来﹐中国的债券市场以国债为主体获得迅速发展﹐1990年国债流通市场已扩大到全国地市级以上400多个城市﹐1990年以来﹐中国还先后在上海和深圳建立了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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