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概念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信贷资产转让
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种类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卖断两种。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 信贷
项目。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说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适用范围
信贷资产转让对象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业务流程
1、出让方提前五个营业日向受让方提交授信申请; 2、经受让方审查同意后,取得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实施信贷资产转让。
价格
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主要模式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历史发展
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在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2年8月,民生银行正式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随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蓬勃开展起来。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转出银行。从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以间接银团贷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银行转让20亿元信贷资产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也成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积极参与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5年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发展。2005年初,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了建元2005-1(发行金额41.77亿元)、中诚信托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行了开元2005-1(发行金额58.37亿元),2006年4月,中诚信托与国开行发行了开元2006-1(发行金额58.3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破冰前行。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