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借机埋下了反收购的“地雷”。如某上市公司(董事人数为7名)在新修订的章程中,明确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由于目前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其34%的股份,该规定意味着,收购方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进入该上市公司、持有超过34%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后,收购方也只能提名一位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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