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 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截至2006年底,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58。5亿元。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4.发行说明书草案。
5.承销协议。
6.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7.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9.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能说明。
1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组建承销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3)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n575458/index.html
[2] 第二课堂 http://www.2ed.cn/
[3] 中金在线 http://bond.cnfol.com/071221/106,1580,3633928,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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