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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法则

基本简介
格雷欣法则格雷欣法则
英国经济学家格雷欣发现了一个现象,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名义价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实际价值较高的货币,即良币,必然退出流通——它们被收藏、熔化或被输出国外;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即劣币,则充斥市场。人们称之为格雷欣法则,亦称之为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后来,人们用这一法则来泛指价值不高的东西会把价值较高的东西挤出流通领域,如盗版软件对正版软件的冲击等。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有效的约束体制,劣币驱逐良币、稗子战胜水稻就将大行其道,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美国在1792年实行复本位制时,法定金银铸造比价是15∶1,但在1795~1833年的39年里,国际市场上金与银的实际价值对比是15.6∶1,法国在1803年实行复本位制时规定的铸造比价为15.5∶1。这个国际条件,使银币在美国成了“劣币”而金币成了“良币”,于是,白银从国外(包括法国)大量流入美国,而黄金则从美国大量输往外国(包括法国),美国成了事实上的单银本位制国家。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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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铸造货币的历史很久远,人们将金属铸造成便于携带和交易,并便于计算的“钱”。“钱”有一个“面值”,或叫“名义价值”,如中国古代的“五铢”等。这一变化使得铸币内的主要金属含量,如铜铸币内的含铜量,产生了与“面值”不同的可能,如面值“五铢”的铜铸币,实际含铜量可能并不是五铢,人们可能加入了一些其他价值低的金属混合铸造。或者减重铸造,但它仍然作为五铢重的铜币进入了交易流通中。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价格高于法定价格的货币就会被人们从流通中吸收出来,被收藏,被熔化,或被输出,而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则留在流通中执行货币的职能作用,在反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基础上,于是有了相应的货币理论名言“劣币驱逐良币”。

十六世纪的英国商业贸易已经很发达,玛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时代铸造了一些成色不足(含银量)的铸币投入流通中。当时在英国很受王室重视的金融家兼商人托马斯.格雷欣发现,当面值相同而实际价值不同的铸币同时进入流通时,人们会将足值的货币储藏起来,或熔化,或者流通到外国,最后回到英国偿付贸易和流通的,则是那些不足值的货币,英国由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于是托马斯.格雷欣向伊丽莎白一世指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并建议,恢复英国铸币的足够成色,以恢复英国女王的信誉和英国商人的信誉,使在贸易中不受不足价值铸币的损失。

公元前175年中国西汉文帝五年,朝廷铸行减重四铢“半两”钱,恢复允许私铸钱。大臣贾谊指出,百姓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钱法不立”“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造成了“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的现象。指出了钱币规格成色没有统一的危害,进而提出立钱法,确立国家铸造法定钱币的垄断地位,才能消除货币的混乱状态。“奸钱日繁,正钱日亡”形象地描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特殊现象。

演化过程
(图)格雷欣法则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是硬币流通时期的一种货币现象。但随着时代变迁,硬币被纸制货币所代替。第一代纸币是信用货币,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它是银行的债务凭证,承诺其持有人可随时向发行人兑换所规定的硬币。所以,这一种纸币叫做可兑换纸币。第二代纸币是由银行券蜕化而成的不可兑换纸币,它通常由中央银行发行,强制通用,本身价值微乎其微,可以认为是纯粹的货币符号。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1842-1924)在其《货币、信用与商业》一书中写道:“可兑换的'纸币-即肯定可以随时兑换成金币(或其它本位硬币)的纸币--对全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几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币一样。当然,哪怕对这种纸币十足地兑换成本位硬币的能力稍有怀疑,人们就会对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兑现,则其价值就将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黄金(或白银)的数量以下。”显然,硬币是良币,可兑换纸币是劣币。在正常情况下,两者完全一样,但当纸币兑换成硬币发生困难时,其名义价值就会贬值,严重时就会发生挤兑。这时,纸币被卖方拒收,流通困难,从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拥挤地向发行银行要求兑换硬币。这种情况,实际上宣告格雷欣法则的失效,即已经不是作为劣币的纸币代替硬币,而是相反,人们将持有硬币以代替纸币。在这里,卖方也从消极被动地接受劣币转变为主动地拒收。

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货币制度下,美元与黄金挂钩,规定黄金官价为每盎司35美元。这样,美元以黄金作后盾,开始顺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随着美元由美元荒转变为美元过剩,外国商人在同美国做生意时,就渐渐愿意接受黄金而不愿意接受美元。这时,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也纷纷向美国要求以美元兑换黄金。最终,迫使美国宣布停止以官价兑换黄金,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这也是纸币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国向美国"挤兑",从而出现格雷欣法则失效的事例。从上述可知,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格雷欣法则仍在发生作用,但其风险增大,即当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发挥到极端时,往往就会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法则失效,并促使卖方主动采取拒收行为

逆反现象
格雷欣法则格雷欣法则
在牙买加国际货币体系下,黄金非货币化,世界各国的货币都蜕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兑换纸币。这时候,两种纸币的良劣如何区分呢?已知区别金属货币良劣的标准是按它们的实际价值。但是两种纸币都是货币符号,无法比较价值,只是纸币购买商品时却有实际购买力,这就成为它们的实际价值。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价定律。它是说:“在商品经济中,相同(同质、同量)商品,如不计算交易费用,在各地应以同一价格出售。”反过来说,同一价值的货币,如不计算交易费用,也应在各地买到等量的商品。外汇交易中的购买力平价说,就是一价定律的直接延伸。因此,根据纸币所购得商品的多寡或外汇汇率的高低,就能判断出它们的良劣。例如,美元与港元相比,美元是良币,港元是劣币;港元与人民币相比,港元是良币,人民币则是劣币。当几种不可兑换纸币同在一地流通时,就会发生令人费解的格雷欣法则逆反现象,即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货币现象。有下列多个事例加以证明:

1.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发行了自己的“边币”,但是始终不能驱逐国民党政府的“法币”。由于边区经济十分弱小,所以边币是劣币,而法币是良币。在边区与国统区交界地带,两种货币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币在边区购买商品,或者在边区贸易中出售商品后尽量直接收取法币。这样,在边区贸易中法币就部分地代替了边币使用,明显是“良币驱逐劣币”现象。

2.深圳特区在建立初期,曾经允许港元、外汇券和人民币三种货币同时流通。在深圳的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种标价,从收回货币的情况看,港元大约占30%,外汇券占20%。这样,也说明作为良币的港元和外汇券就把人民币从流通领域驱逐出50%,也出现了“良币驱逐劣币”现象。

3.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卢布曾三改面值并严重贬值,从原来的约0.65卢布兑1美元贬值到5000-6000卢布兑1美元。因此,在中国与俄罗斯的边境贸易中,双方商贩均乐意用人民币而不接受卢布。这里,人民币是良币,卢布是劣币,显然也是“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

对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有两种观点:

格雷欣法则格雷欣法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兑换纸币没有实际价值,其流通规律与硬币流通规律刚好相反,所以对硬币说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就反过来变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规律。这种观点未能解释清楚纸币与硬币两者流通规律相反的道理。他可能引用马克思论物价对金币与纸币不同关系的话作论据。原话是“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流通的金量决定于金的自己价值,而纸票的价值却决定于流通的纸票的数量。流通的金量随着商品价格涨跌而增减,而商品价格却似乎是随着流通中纸票数量的变动而涨跌”。虽然,马克思在这里清楚说明金币与纸币对决定物价的相反作用,但并不能据以说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表面上“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实质上仍是格雷欣法则的要求。不过这是从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论,改变原来从买方角度作解释。所以,在不兑换纸币作为流通手段时,使用哪种货币已经不再取决于购买者的意愿,而是转变为出售者的强制要求--不付良币就不卖给你好东西。人们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使用货币历史,即:使用硬币→使用硬币与可兑换纸币→使用不可兑换纸币;与其相应,使用货币者的行为也逐步转变,即:买方主动用劣币购物→买方继续用劣币购物但卖方开始主动拒收→卖方主动要求接受良币拒收劣币。因此,良币驱逐劣币只是劣币驱逐良币在新环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两面。

这样,根据研究,格雷欣法则并非只与“劣币驱逐良币”等义。该定律的全过程其实应当包括三个历史阶段,即:劣币驱逐良币阶段--格雷欣法则失效的混乱阶段--良币驱逐劣币阶段。在这些阶段中,买卖双方行为的主动性也有相应的转变。这种行为的转变完全符合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L.E.Vonmises,1881-1973)所说“经济理论就是一般的人类行为的理论”。

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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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员工薪酬管理方面的“格雷欣法则”有诸多具体表现:

1.在同一企业,由于旧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一些低素质员工薪酬超出高素质员工,从而导致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驱逐国企在此方面尤其如是。一家经济效益颇佳的国有上市公司曾向作者叙述发生在该公司难解之结:该公司年人均薪酬18000元左右,一般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薪酬水平远超出本行业同类企业,但核心员工尤其是少数关键岗位员工薪酬却较多低于市场水平。该公司欲引进若干素质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按现行薪酬制度,每月薪酬只能略超出1000元,但市场水平却在3000元左右。因此,尽管公司对高素质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有强烈祈求,却总未能如愿。在为一些民企作薪酬设计咨询时发现,几乎每一民企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低素质员工薪酬超出高素质员工,因而高素质员工被低素质员工所驱逐。差别主要在于,在一些国企,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驱逐甚至具有系统性;而在民企,这只是薪酬管理的"例外"。

2.在同一企业,由于旧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一些低素质员工与高素质员工薪酬大体相当,从而导致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驱逐此种情形可看作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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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同一企业,由于旧的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虽然高素质员工薪酬超出低素质员工,但与员工对企业的相对价值不成比例。现阶段,这是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驱逐的一般情形。设在某企业有Q与P两位员工,前者是高素质员工,后者为低素质员工,令员工P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1,则员工Q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3,但员工Q的薪酬只有员工P的1.5倍。这里权威的参照系是市场薪酬水平,当我们说高素质员工薪酬水平较低,其实主要不是其与低素质员工薪酬水平的比较,而是其与市场薪酬水平的比较。抽象地说,当我们作企业两类员工--低素质与高素质员工--薪酬比较时,联系市场薪酬水平,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尽管较之低素质员工,高素质员工的对企业的相对价值在薪酬上未得到充分体现,但其薪酬与市场水平相当。国有电信、银、电力等行业,因其具有垄断性质,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高校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避难所,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此种情形在竞争性行业极为少见。

其二,低素质员工的薪酬超出市场水平,高素质员工薪酬低于市场水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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