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指基于或者可以改变不同国家竞争企业之间战略性互动形成的均衡的贸易政策。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静态的,即: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科技等都是固定不变的。但现今多了更多时代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strategic trade policy) 最早提出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自从该理论出现以来,对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以及许多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尽管对该理论的尖锐批评此起彼伏,同时其基本模型自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但重要的是,它确实动摇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统治地位,并且在很大范围内,该理论转化为了实际的政策建议并得到了有效实施。以最具有战略性特征的高科技产业为例,政府运用包括R&D补贴在内的各种政策工具扶持本国的高科技产业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事实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实际影响力更为深远,绝非对一些产业进行扶持本身所能反映的。
1992年后美国经历了很长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而与此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却表现不佳。当然这其中与当时一些国家正经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欠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国家分别遭遇债务问题和金融危机有很大关系。但依然不能完全解释两者迥然不同的境遇。许多经济学者认为正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世界财富向超级强国的集中。因此对该理论的产生背景,演进路径以及实施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从另一个角度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巨大的不平衡效应。
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出现之前,一般认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完全竞争假定基础之上的,也就是排除了产品差别化,规模经济和进入障碍的因素。同时,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静态的,即: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科技等都是固定不变的。而国与国在消费偏好、技术、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每一个国家都在特定产品上对其他国家具有比较优势。国际分工体系则是完全预先决定的,不可改变的。国际贸易格局主要是反映各国独有的优势产品之间的交换:比如发达国家应该出口工业制成品,而不发达国家应该出口原材料。由此可见,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基本排除了通过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者国家政策改变原有分工格局,形成动态比较优势的可能性。这意味着留给政府通过积极的贸易或者产业政策提高本国福利的空间很小。即使有一些理论致力于研究通过国家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而获得竞争优势,往往也被归入发展经济学的范畴而被排除在主流国际理论体系之外。这种趋势直到产业内(intra-industry)贸易和寡头垄断竞争(Oligopoly)产业的出现才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产业内贸易指的是一国进口和出口的产品在生产或者消费方面具有很强的相互替代性。这一现象最早出现在当时的欧洲共同体(EEC)内部发达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的双向贸易之中。众所周知,以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的主流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不同国家应该进口自己具有比较劣势产业的产品而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产品,即这是一种产业间(inter-industry)的贸易。但事实上,在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内部,产业内贸易的绝对值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越了产业间贸易而更为重要。企业家精神,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投资,规模经济以及学习效应等诸多因素先后被引入分析框架中来解释这一有悖于传统思维的现象。其中最引入注目的是大量产业内贸易理论模型的出现。这些模型致力与解释具有相似产业结构的国家之间进行相互贸易以及其交换的产品构成具有很明显相似性的原因。这些模型一般与垄断竞争,产品细分和规模递增联系在一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在Brander(1981) ,Brander & Krugman(1983)的两篇论文所建立的模型中,不同国家成本不同的两家公司可以并存在同一产业中进行双向贸易,被认为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巨大挑战甚至是完全否定。
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假设是生产的规模递减。对于其提出年代以农业为主导的社会来说,这样的假设确实非常合理,因为在农业中最好的土地往往最先被利用,然后当产量不断增加需要更多的土地时,生产率较低的土地才开始被利用。换言之,随着粮食需求的增加,农业用地有时候被更加密集地使用,农民们试图在既定数量的土地上谋求更多的粮食产出,这通常使得单位追加产量的成本上升。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能在农业生产中看到收益递减的规律。而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很多规模经济报酬递增的产业。同时这些产业往往具有很高的规模门槛,这使得先进入这些产业的厂商对后来者拥有排他性的竞争优势从而保证了“租”(rent,即垄断利润)的长期性。由此形成的均衡完全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动态的,随机的。这意味着国家可以运用贸易和产业政策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分工格局。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最早依然出现在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国家。由于意识到自身与美国的技术差距和竞争关系,欧洲共同体国家运用产业政策试图改变旧有分工格局,形成对本国有利的均衡的现象相当普遍。在亚洲,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则是日本政府对产业和贸易政策的运用直接导致了本国当时较为落后的半导体产业赶上并超越了原来的领先者美国。但是如果提出没有新的理论框架,对这一现象认识的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动摇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主流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统治地位。经济学者们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通过在国际贸易现象分析中引入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完成了这一质变的过程。以Spencer & Brander(1983) 、Brander & Spencer(1985)和Krugman(1984)的三篇开创性的论文为标志,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诞生了。
1.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出发点是增进本国福利,在这一点上与主张自由贸易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并无差异。两者的区别在于最后得出的政策建议。
2.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只针对寡头垄断、不完全竞争和存在规模经济的产业结构。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具有超额垄断租金并对本国国民经济有技术外溢效应的高端产业。
3.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基础上的国际分工体系是动态的、随机的。在这种分工体系中,政府的政策制定、企业的策略选择都是相互依赖、互为影响的。这留给了政府充分的空间去运用产业政策形成对本方有利的均衡格局。
4.一国兴衰的根本在于国际竞争力的大小,在于国家的竞争优势,具有比较优势并不意味着具有竞争优势。在高端产业中,发达国家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已经占据了先行优势。因此按照传统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比较优势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进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分工链的低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质的飞跃,完全的自由放任是不可行的。
5.重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引导国内产业不断集中,以培育大型跨国公司,增强中国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可以借鉴日本、印度等国家的经验,加强对战略性产业的积极引导。还可以通过对一些外部效应较大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活动直接提供补贴,或者政府与企业共同实现科技攻关,从而提高中国产业结构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就中国而言,尽管在美国商务部展开的调查中可以提供大量的证据表明事实,但是有两个问题有待突破,一是损害程度的认定和损害与所谓倾销的因果关系,另一个就是测定倾销的幅度。寄希望于在企业的勇敢应诉中,在高水平律师的据理力争中赢得胜利。但是,一方面这种官司颇费时日,另一方面,还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出口限制,甚至可能退出美国彩电销售市场。
现在所要思考的是,中国能否尽量避免这类限制。
现代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一个国家应该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通过政府干预使本国获取最大限度的贸易利益。这种理论强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追求的不仅是正常利润,更重要的是通过控制市场销售量或市场价格,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因此现代国际贸易不是为了单纯的出口总值的增长,更多的是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可能选择较少的出口,而不是较多。
然而在出口企业数目较多的情况下,每一家企业都会高估自己在国外市场上的需求量或需求规模,从而高估预期的垄断利润,结果是各家企业竞相出口,以致形成较低的出口价格和过度的出口规模。这种局面不仅造成了肥水外流,还可能引发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倾销威胁。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作用,“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也应该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进口的某种政府干预上,还体现在对出口的政府干预。这种干预与否的基本尺度是,单纯靠市场因素能否使本国在重要产品的出口上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不是最大的出口值或出口规模。当本国某种产品的出口增长过快时,政府(还有行业协会)所能做的是,提出预警建议,直至征收出口关税,或采取与征收出口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其目的是使本国获得出口贸易的利润最大化。相应地,当出口数量被限定在某种数量之内时,其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也会相应上升,客观上避免了进口国同类企业的申诉。这就是所谓的战略性出口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通过干预,改变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方向发展。战略性出口政策不仅意味着对某种产品出口的鼓励或支持,还包含着对出口量的限制或抑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减少了许多与WTO有关协议不一致的行政干预或政府干预。但是,选择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非不要政府干预,相反,加入WTO要求政府具有更高超的干预手段,促进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学习战略性贸易政策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
贸易摩擦 | 贸易平衡 | 自由贸易政策 |
比较利益理论 | 战略贸易政策 | 新贸易理论 |
[1] 中国论文 http://www.studa.net/guojimaoyi/080618/1700323.html
[2] 国际贸易 http://cn.happycampus.com/docs/983365441701@hc04/5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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