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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

种类
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可构成犯罪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目前(指2009年)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界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将负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将负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1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2]

影响

截至2009年第三季末,中国内地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2184.4亿元,同比增长66.8%。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认为,在央行的支付体系运行报告里点出这个问题,就是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同时,他表示,由于中国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比较完善,信用卡延滞率的上升尚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影响。[1]

风险防范
1“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难以对其进行资信审查,万一发生恶意透支,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

完善担保制度

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井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现透支,关键在于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使其转化为发卡银行的效益,并达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发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步-责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出现透支时,掌握持卡人的信誉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经济活动和资金动向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以便准确地判断和预策可能发生的透支行为、透支数额、透支期限等风险,并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加大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的力度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信用卡是—种科技含量高、风险大的现代金融产品。它要求一方面要统一规范,全面实现信用卡业务的联网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快软件开发,实施科技创新,借助现代计算机;通讯设备,及时推出实时控制系统。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建立“黑名单”共事信息库

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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