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股
公众股也可以称为个人股,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公众股有两种基本形式,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一:公司职工股是指股份公司职工在本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
二: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时向社会公众(非公司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1]
在对相关“征求意见稿”作了四项修改和补充后,中国证监会2004年12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就重大事项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已公告的公司,可以不用履行公众股股东表决程序,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执行《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从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实施积极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初步形成了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
今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分别召开了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座谈会,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在正式发布稿中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四项修改和补充。
一是增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的表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间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同时,《若干规定》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视其实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二是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三是增加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四是在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方面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同时,证监会目前正在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一系列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措施。请您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
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形成的问题,也是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障碍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时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标,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很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而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社会各界对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极为关注,呼吁尽快出台措施,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相关措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研究,这次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中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若干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来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干规定》以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为中心,规定了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措施。《若干规定》主要从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来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
中国证监会于9月26日公布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征求意见的情况吗?
为了使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切实有效,中国证监会于9月26日公布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分别召开了部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反映热烈,市场反映良好,大家普遍认为《若干规定》是对《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最为有力的落实措施之一,是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最为直接的保护措施,呼吁尽快出台。
同时,我们也收到了对《若干规定》的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正式发布稿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正式发布稿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若干规定》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规定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间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同时,《若干规定》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视其实施效果可再作修改和完善。
(二)增加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为防止由于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过少,造成极少数社会公众股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发生,《若干规定》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三)增加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为了防止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被极少数人滥用,《若干规定》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四)增加有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其利润分配办法,对不派现的原因要在定期报告中详细加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投资者提出要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次正式发布稿增加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实施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后,通过什么方式来保证参加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以提高其代表性呢?
《若干规定》已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现场会议之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需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若干规定》还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决议提供便利途径。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出台,我们同时也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若干规定》在哪些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三年多的时间,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一步的任务是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使独立董事更充分地发挥作用。因此,《若干规定》再次强调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赋予了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并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其履行职责。
鉴于实践中频繁出现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情况,《若干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免职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另外,我们目前正在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待完善后推出,以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现象,《若干规定》有哪些新的举措?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背诚信,利用其特殊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侵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现象。自2003年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文)以来,新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得到遏制,历史形成的侵占资金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要最终解决上述问题,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常抓不懈。所以,《若干规定》中除再次强调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的诚信义务外,还增加了以大股东分得的利润直接归还大股东欠款的清欠措施。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如何提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意识,使其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忠实勤勉,是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关键。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对证券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要解决上述问题,根本上要建立整个社会诚信制度,加强诚信建设。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要建立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其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规的实施市场禁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以提高高管人员诚信意识,加大其诚信责任。结合这些措施,我们同时也正在制定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以加强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对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有何重要意义?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日渐成熟,这就要求上市公司能够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以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同时,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良好的投资者关系,获取投资者长期支持,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和谐统一。为指导上市公司正确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我们制定了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将在近期推出。
一些上市公司在《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已就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项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执行《若干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要求?
《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若干规定》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项,上市公司于《若干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的,可以不受《若干规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约束;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定如下:
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三)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四)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定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贯彻上述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列明有关条款。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五)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一)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二)上市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上市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市公司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本规定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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