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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编辑:0次 | 浏览:1362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摘要: 客体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阅读全文:]

持有、使用假币罪
编辑:0次 | 浏览:1553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持有、使用假币罪

摘要: 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阅读全文:]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编辑:0次 | 浏览:1302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摘要: 罪名介绍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犯罪。 构成条件 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阅读全文:]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编辑:0次 | 浏览:1570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摘要: 概述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所谓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具备约定的条件后,即可得到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取约定金额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所谓保函,是指除信用证以外的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用户提供担保的资信函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所谓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谓存单,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方签发的各种存款凭证。所谓资信证明,是指各种证明个人或者单位经济实力、信用情况的文件。 构成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阅读全文:]

背信罪
编辑:0次 | 浏览:1640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背信罪

摘要: 什么是背信罪   所谓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这条罪名源于德国和日本,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综观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社会上以为只要违背诚信、不守信用,即会成立背信罪之观念有别。   就客观方面,加害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加害人与本人间需有特定的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加害人有为本人处理事务的义务;此外,行为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行为结果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它利益」。  [阅读全文:]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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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摘要: 简介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行为; 2、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阅读全文:]

变造货币罪
编辑:0次 | 浏览:1827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变造货币罪

摘要: 概述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如拼接、剪贴、揭层、挖补、涂改等等。变造一般表现为将货币面额增加,如将5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100元的货币。 但是,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变造。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犯罪。变造货币的主体为具备法定主体要件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也没有要求有营利目的或者行使目的。  在许多国家,伪造与变造货币属于同一[阅读全文:]

保险诈骗罪
编辑:0次 | 浏览:1533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保险诈骗罪

摘要: 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随着中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中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将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以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构成特征 保险[阅读全文:]

经济犯罪
编辑:0次 | 浏览:2383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28 15:27
标签: 经济犯罪

摘要: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顾名思义,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名个层面,因此,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 简介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主要观点有:(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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